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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坚持中国传统(2)

2014-04-09 01:18
导读:上述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我国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仔细揣摩,这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我们认清一个犯罪,首先从被侵害的客体开始的,然后再

  上述四个方面就构成了我国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仔细揣摩,这四个方面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我们认清一个犯罪,首先从被侵害的客体开始的,然后再去解决怎样被侵害、是谁实施的侵害以及侵害人为何要这样做等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个简单的故意杀人犯罪,我们首先发现的是人死了,然后进行现场的勘验检查,进行现场还原,再锁定犯罪嫌疑人,最后了解罪犯的作案,法院也是根据这些证据来做出判决,可见四要件理论与实务中的刑事案件侦破程序以及我国的诉讼模式等都是极其吻合的,充分显示出四要件理论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实务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没有哪种犯罪构成理论能和四要件相媲美,没有哪种理论能比四要件理论更适合中国国情。这是人民的选择也是的选择,怎么能说改就改呢,如果真改的话,刑法的稳定性何在,刑法的威严何在?这些真的是值得好好思考的问题。

  二、浅谈三阶层体系及其不足

  前面已经说到,三阶层体系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不一定成立犯罪;构成要件以实行行为为中心,既包括记述的、客观的要素,也包括规范的、主观的要素:构成要件是抽象的、观念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事实本身,具体事实与构成要件相一致时,便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如上所述,构成要件既然都符合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又怎可只包含部分要素而不是全部呢?比如故意或者过失,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是故意杀人罪,按照三阶层体系,这里的故意应该是符合刑法条文的,为何却不能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特征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呢?我不得其解。

  (二)违法性

  所谓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侵犯法益是违法性的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基本上只是消极的判断,或者说只是对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简言之,三阶层中的违法性就是对违法阻却事由的,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实,我更多的理解是将违法性概括为犯罪的实质,而非构成要件。因为任何犯罪都具有违法性的特征,这是不容置疑的,阻却事由却并非存在于每个具体的犯罪中,把抽象的犯罪特征套用在具体案件中,实在是不可取。

  (三)有责性

  所谓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简单的说,就是非难可能性。主要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内容。我特别注意到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这是近两年刑界的新名词,不过其中的内容其实也早以被人们熟知,只不过是改头换面而已。三阶层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回避可能性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不具有刑罚惩罚性,但是究竟如何判断这种可能性,实在是难上加难,就连这个理论的提出者也没有很好的建议,所以即便引进到中国来,其是否具有操作性,很令人怀疑。

  我们不难发现,三阶层体系中的很多内容都是我们熟知的,其实就是将四要件理论内容重新整合了而已,但是这种“整合”并不比四要件高明到哪里去(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反而让人感觉到读完三阶层理论后大脑很混乱,有些东西好像是重复的叙述。比如我之前提到过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我感觉这个特征完全可以概括后面两个特征,至少能部分概括,可以说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必须满足符合性这一特征,违法性、有责性也都要满足符合法律条文这一特点,这一点问题也没有,那么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独立价值何在呢?我亦不得其解。当然我并没有也不敢批判三阶层理论,我只是觉得相对于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四要件理论更简单、清晰明了,既容易让人接受又方便实际操作;三阶层理论可能学术性更浓,但缺乏实际操作性,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试想怎么去判断期待可能性呢?是主观还是客观,这些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但是这个理论的价值还是不容低估的,其深度、内涵都值得我们好好研究,也许能为四要件理论的创新和完善提供价值帮助。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在我国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形成的,是被我国刑法学界甚至是大众百姓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的,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在传统的理论中是独树一帜的,我认为应该坚持并发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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