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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秩序和谐为最高的理想价值追求。中国传统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其理想目标,即”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国家之间、家庭之间的和谐,社会交往讲究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这要求国法必须考虑“天理人情”因素。在中国传统中,“法”只是较低层次的规范,“法”上有礼、德,最高有“道”,“道”出于人们共识的理则和共有的情感,人们可以很自然地了解并接受,因而可以适用于人们的一切行为,人们也心悦诚服,所以被称为“天道”或“大道”。而天道往往与民情相连,“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公正的法律应符合“天理人情”。这对国家权力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并且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天理人情”作为充满神秘色彩的权威逐渐淡化,但天理人情的法律体现却进一步加强,天理人情愈来愈法律化。这表现在中国先贤对“无讼”的追求,以及民间调解制度的成熟与发达等情况当中。这对缓解尖锐的社会矛盾冲突、维持传统社会的稳定,同时促成中国法制的反省机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正确态度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博大精深,然而作为社会的产物,必然存在的局限。在当前面对西方现代法律文明挑战的关头,我们要防止两种不良思潮。
一种是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无视中国社会同西方社会的法律发展进程的差异,将西方法律思想神圣化,而对中国法律思想则以将问题“标签化”的态度和粗暴的处理方式,代替对其深入细致、理性全面的研究分析。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把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当作优点加以推崇,把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当成缺点大加批判,脱离中国法律文化所处的具体历史评头论足。
另一种表现是随意比附西方法律思想文化传统,造成一种“西方有的我们全有的”幻觉,在盲目的自大中隐藏着极端的自悲,把中国法律传统思想当作古董把玩,以致出现了把糟粕当作“本土资源”或精华的现象。这既导致对中国法律传统思想独特本质充分把握的缺失,又脱离历史发展的潮流,最可怕的还在于,这使得一些学人习惯于只在一个较小的学术圈内自说自话,放弃了影响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努力,听凭一些脱离国情的洋教条成为学术思想的主流。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消极的做法无法为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合理的经验借鉴和理论支撑,可能同样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