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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劳动法在充分和汲取以往劳动合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一个新的起点上,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该法的实施仍面I临严峻考验。我国劳动立法的实践表明,单一推进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事实上难以有效地担负起调整劳动关系的重任,尤其是在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因此,只有当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同其他劳动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支撑的有机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产生和释放出应有的功效。
二、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主义体制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推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得到其他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之所以强调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制度同其他劳动法律制度的衔接配套,这是与前述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形态特征相适应的。令人鼓舞的是,此次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即在内容上鲜明地体现了劳动合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配套的基本要求,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劳动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劳动关系的整体功能。
结合以往的实践,劳动合同法在推动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应着力于从下述五个方面与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衔接配套。
(一)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是目前用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两种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出了专节规定,并较之劳动法的规定有新的拓展。尽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主体、内容、作用、要约、效力、实施层次以及争议形式等方面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但是如何形成两者间的有效衔接仍然是当前实践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实现二者的衔接配套,至少应把握三个环节:(1)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以集体合同为依据。也就是说,凡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应率先通过集体合同的订立形成基准,劳动合同以此为依据进一步量化到职工个人。在操作顺序上,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应先于劳动合同。(2)在两类合同同时运作的过程中,应注重通过集体合同有效规范、制约和引导劳动合同的实施。例如,劳动合同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得以解决。(3)在两类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其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把劳动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履约的基础。实践证明,劳动合同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履行,有助于从整体上推动集体合同的落实。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权力的机构,也是职工享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由此看出,为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一项制度,将逐步由以国有企业为工作重点逐步向其他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扩展和延伸。就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相互关系而言,劳动合同法事实上将职代会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前置条件,从总则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事先经职代会讨论,而此类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则又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条款订立的基本依据。可见,职代会制度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