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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学毕业论文(2)

2014-04-29 01:30
导读: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与缺陷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并与交叉询问规则共同构成法庭过程中的重要规则。对于传闻证据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与缺陷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并与交叉询问规则共同构成法庭过程中的重要规则。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一般认为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第二,传闻证据容易被捏造:第三,转述中出现错误的风险较高:第四,陈述者未经法庭宣粉:第五,无法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第六,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第七,被告人的对质权无法得到实现。

    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一规则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首先,由于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而且容易被捏造,在转述中又有可能出现错误,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则有悖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初衷。其次,传闻证据是陈述者在未经法庭宣誓的情况下作出的,往往会使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最后,对于传闻证据,法官无法直接观察证人的举止,不能根据其言语表情、态度和姿势等情况予以综合性的判断。所以,排除传闻证据,有助于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2.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对质权。所谓被告人的对质权,即要求将证人带到公开审判的法庭并进行宣誓,被告人可以诸问或者提请法官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有权获准传唤与询问对其作无罪证词的证人。对于传闻证据,否认其可采性,促使证人亲自出庭,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充分行使,保障审判的公正。

    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司法的文明和公正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使得传闻证据规则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甚至有学者呼吁取消这一证据规则。由此,英美法系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也开始逐步地进行改革与完善。传闻证据规则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传闻证据的认定以及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虽然很多国家立法都规定了传闻证据的种类,但是范围过于宽泛,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也呈现很大程度的复杂性。法官在认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传闻时,必须结合“传闻”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如果确属传闻证据,还要根据其例外规定逐一确定是否可是适用该证据。

    2.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了一些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传闻证据虽然不是最佳证据,在转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误传和捏造的情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说谎,很多刑事案件中,传闻证据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甚至有时会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促使法官做出正确裁判的不可或缺的证据。

    3.传闻证据规则中的一些按类别区分的例外情形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们在采纳传闻证据和排除传闻证据方面容易产生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

    4.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灵活多变的状况。尽管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过于细致和复杂的规则本身其实就为判断证据设置了障碍,加之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最终导致了这一规则在适用中的僵化和教条。

    四、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目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很低。从各地的人数来看,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书面证言在法庭上使用的频率颇高,于是很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这一规则,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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