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与缺陷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并与交叉询问规则共同构成法庭过程中的重要规则。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一般认为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第二,传闻证据容易被捏造:第三,转述中出现错误的风险较高:第四,陈述者未经法庭宣粉:第五,无法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第六,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第七,被告人的对质权无法得到实现。
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一规则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首先,由于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而且容易被捏造,在转述中又有可能出现错误,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则有悖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初衷。其次,传闻证据是陈述者在未经法庭宣誓的情况下作出的,往往会使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最后,对于传闻证据,法官无法直接观察证人的举止,不能根据其言语表情、态度和姿势等情况予以综合性的判断。所以,排除传闻证据,有助于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2.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对质权。所谓被告人的对质权,即要求将证人带到公开审判的法庭并进行宣誓,被告人可以诸问或者提请法官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有权获准传唤与询问对其作无罪证词的证人。对于传闻证据,否认其可采性,促使证人亲自出庭,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充分行使,保障审判的公正。
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司法的文明和公正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使得传闻证据规则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甚至有学者呼吁取消这一证据规则。由此,英美法系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也开始逐步地进行改革与完善。传闻证据规则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传闻证据的认定以及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虽然很多国家立法都规定了传闻证据的种类,但是范围过于宽泛,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也呈现很大程度的复杂性。法官在认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传闻时,必须结合“传闻”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如果确属传闻证据,还要根据其例外规定逐一确定是否可是适用该证据。
2.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了一些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传闻证据虽然不是最佳证据,在转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误传和捏造的情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说谎,很多刑事案件中,传闻证据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甚至有时会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促使法官做出正确裁判的不可或缺的证据。
3.传闻证据规则中的一些按类别区分的例外情形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们在采纳传闻证据和排除传闻证据方面容易产生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
4.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灵活多变的状况。尽管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过于细致和复杂的规则本身其实就为判断证据设置了障碍,加之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最终导致了这一规则在适用中的僵化和教条。
四、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目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很低。从各地的人数来看,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书面证言在法庭上使用的频率颇高,于是很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这一规则,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