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间接正犯类推说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通说,团藤重光、小野清一郎、大琢仁等均持此说。。团藤重光提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原因设定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自己陷入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2)将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作为工具予以利用的行为本身,具备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而大蟓仁还提出了利用“有故意工具”,将原因自由行为观念扩大适用与利用自己心神耗弱的状态。
(二)对原因自由行为通说的批判
原因自由行为通说虽然恪守了“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但也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通说的逻辑前提和理论根基都是存在疑问的:原因自由行为与间接正犯的理论类推性存在争议。当然,仅仅作为现象存在的话,二者都是利用在无责任状态下来达到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但是究其理论而言,是否具有法理上的同一性昵?这一点存在着不小的疑问。间接正犯是行为人利用他人无责任能力状态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间接正犯情况下存在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两个人,存在利用行为和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法律要对两个行为人进行评价,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只有先否定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才能再单独对利用者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而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况下,虽然有原因设定行为和结果惹起行为两种行为,却只有一个行为人,法律一开始只需要对一个行为人进行评价。因此,两者在虽然存在类似属性,但忽略其在根源上的差异性,使得间接正犯类推理论在逻辑前提和理论根基上存在疑问。
其次,通说与实行行为的一般理论严重背离。通说将原因设定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不当地扩大实行行为的范围,损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功能。按照在刑法理论中具体体现的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实行行为的一般理论,实行行为,传统上指未遂处罚的开始时间的概念。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而“着手”则是指实旖了对于法益造成了现实、直接危险的,为构成要件所定型化了的行为。原因设定行为并不具备侵害法益,造成现实、直接的危险性,为构成要件所定型化的特征,应认定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而通说则过早地认定了实行行为的着手,使实行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不当的扩大,严重损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假若将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为惹起结果行为之时点,溯及至有责任能力状态下为设定原因行为之时点,显然有将预备与着手之间在客观构成要件所具有之明显界限,使其区别趋于暧昧化,且有时可能发生不合乎常理之结果。例如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泥醉状态想要杀害他人,原因设定行为是饮酒行为,如果认定饮酒行为具有其杀人的实行行为性,如果行为人泥醉状态后没有杀人,则成立杀人未遂罪。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一般理论和人们对法的普遍情感。
最后,通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系利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之自己作为工具,即行为人在心神丧失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具类推间接正犯理论。从另一角度上说,间接正犯理论认为不能以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为利用对象或者工具的,那么,如果行为人是在心神耗弱的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则无法作为工具来类推间接正犯理论。因此,根据通说,在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就毫无用武之地,这将会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均衡、不合理。在理论上,如果行为人在陷入在无责任能力之前的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该犯罪行为,按照通说逻辑,原因行为终了即成立一个实行行为;另外,对在限定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现实的犯罪行为,应作为限定责任能力者的行为予以评价,成立另一个实行行为。但将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种社会现象,认定为两个不同的实行行为,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上,由于实行行为时是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所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然要减轻其责任与刑罚,但是根据常识,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犯罪的现实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比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犯罪的更为严重,这样就将导致刑罚适用上的不均衡。
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建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