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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之检视学毕业论

2014-05-01 01:2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新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之检视学毕业论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关键词】犯罪构成  体系  刑事责任

  【关键词】犯罪构成  体系  刑事责任

  【论文摘要】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存在一些不足,但症结性问题不是体系中的递进性不足或混乱,而是在评价时重实质概念,轻形式概念;重事实判断,轻规范评价;重视犯罪的静态要素,忽视行为的动态要素,结果使得刑事责任评价不足。

  一、对传统犯罪构成论之批判与反批判

    根据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犯罪之成立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得以“齐合填充”为充分条件。这种模式或体系肯定存在不足,但其不足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对此,一些学者依照德日体系的比对出我国犯罪构成论有如下问题:(1)它是封闭的犯罪构成,而不是开放的犯罪构成;(2)它是平面祸合的犯罪构成,而不是递进型的犯罪构成;(3)它难以兼顾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统一;(4)它重视经验分析,忽视价值评判;(5)其逻辑体系不明确,容易导致各种要件的混淆;(6)它不能体现控诉和辩护的统一,等等。〔’〕

    在笔者看来,以上见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求体系上的美感,于实践需要并未切中关键问题,因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德日犯罪构成所不具有的优点:一是它可以大量地节省司法资源,防止在要件缺损的案件中浪费时间和财力;二是它可以发挥积极的人权机能,比如盗窃,根据美国,明明是一个儿童,警察却要将它诉至法庭,在考察了他的行为符合的犯罪规定以后,再由来进行“未成年”的抗辩,然后由法庭做出无罪判决。川这点在德日模式中也一样,即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首先要进行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然后进行违法性的论证,而只有到责任评价时,才能停止进一步的评价。可见,与德日或者英美刑法等国的犯罪论体系相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定罪或者定性方面尚没有较显著的瑕疵,至少目前还没有一种理论能有力地说明这一点。在所有上述指责中,以下两点是尤其值得商榷的。

    (一)所谓缺乏递进性之指责

    如日本大家仁教授认为,犯罪论体系是不妥当的,因为“把犯罪的构成要素区分为客观的东西和主观的东西,当然是可能的,但是,仅仅这样平面地区分犯罪要素,并不能正确地把握犯罪的实体。例如,像后述的主观的违法要素(参见第434页以下),虽然是主观的要素,但是,应该像客观的违法性要素一样被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同时,像客观的责任要素(参见第429页),尽管是客观的事实,但是,是与其他的主观要素一样,应在决定可否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时加以考虑。”这样的体系,“有忽视客观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各自内在的差异之嫌,而且,这样仅仅平板地对待犯罪的要素,既难以判断犯罪的成立与否,又难以具体地论及所成立的犯罪的轻重。,,[3]

    笔者对于大家教授的评判,有以下异议:第一,将中国、俄罗斯和英美刑的体系等同于前行为论体系是错误的,因为在前行为体系中,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基本概念,而在中国、俄罗斯和英美刑法学中,“行为概念依然是贯彻全部范畴的主线”,“行为作为一个事实,始终是刑法评价的对象”,[4]所以,他们属于行为论体系中的分支。第二,由于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评价和犯罪认定是分离的,依据英美刑法学的方法,在责任评价阶段存在犯罪的辩护事由,这样,就在犯罪成立的平面之后,深人展开对犯罪个性因素的分析,从而,刑法对犯罪的评价完全可以“脱平板化”,并形成更生动、更丰富、更深人的评价机制。这非但在犯罪成立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刑事责任大小的分析上也是可取的,它避免了德日“三段论体系”中混淆责任大小评价和犯罪定型评价的缺陷。

    (二)所谓逻样混乱之指责

    如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虽是一个整体,但是在其内部的各要件之间缺乏层次,联系不明确,过程和逻辑过程是不统一的,这容易造成混乱。笔者认为,就如吃饭穿衣的顺序一样,这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比如在吃饭的时候,是先吃饭还是先吃菜,每个人的习惯不同,每个地方的风俗不同,可能有些地方的人有先吃菜后吃饭的习惯,而另外一些地方的人则可能习惯于边吃饭边吃菜,但无论如何,最后都是吃饱肚子;穿衣服也是这样,比如穿毛衣的时候,有的人习惯先套头后套手,而有的人习惯于先套手后套头。对于犯罪论来说也是这样,只要在大的方面没有问题,就不应当纠缠于这些细微的区别。而且即便我国刑法理论有这样的特点,也不能说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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