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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由于上述问题,使得刑事责任在我国理论构造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恰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范畴,它可以说生存于犯罪与刑罚的夹缝中,地位显得无关紧要甚至变得十分卑微。因为刑事责任仅仅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自然的结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命题十分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而刑罚也是犯罪的结果,“有罪必罚”乃普遍原则。如果勉强要强调刑事责任的重要性,至多可以肯定的是,在理论上,刑事责任可以成为犯罪与刑罚二者的连接枢纽,可以说明有些犯罪虽然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但它还是有刑事责任的,仅此而已。
综上所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或者准确说是刑法构造理论,其主要问题不是定性准确与否,而是欠缺对责任的认识,所以,明确确定责任在刑法理论构造上的地位,对刑法司法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刑法理论的构造来说,也是当务之急。从这方面看,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并不能以推倒传统理论构造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