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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学毕业论文(3)

2014-05-12 01:12
导读:销售山寨手机的经销商很多,其相对于普通老百姓对手机应当有更深的了解,当他们从生产商或者批发商购买手机时,应当就了解所购买的手机的质量标准

    销售“山寨”手机的经销商很多,其相对于普通老百姓对手机应当有更深的了解,当他们从生产商或者批发商购买手机时,应当就了解所购买的手机的质量标准、手机新增功能、技术仿制于何种品牌手机,手机的商标临摹何种驰名商标或者注册商标,手机的价格大大低于真正品牌,因此可以推断出“山寨”手机经销商明知其销售的手机是临摹、仿制的手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除非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责任。《专利法》、《著作权法》有相类似的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出“山寨”手机经销商应当也侵犯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
    (二)“山寨”春晚
    网络上铺天盖地对“山寨”春晚评论,也有评论其是否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春晚),笔者认为,从这点看,首先应该判断春晚这是否属于中央卫视的商标。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案、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从该概念看,笔者认为春晚不仅是商标,而且从其历经的时间,知晓范围而言,该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不管春晚是否注册都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注册为商标了,而且还有专门的标志,这也可以说明“春晚”也应当是商标。因此,认为“山寨”春晚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另外,对于编排播放“山寨”版春晚的节目内容是否侵犯作品人的著作权。一如果“山寨”春晚是免费的,也即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依据《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九款的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二“山寨”春晚若是营业性演出并在网络直播中出现有偿广告,须经工商、文化部门行政许可,还得通过国家税务登记,设立规范的财务账目,依法纳税。而其节目如果是模仿、改编他人作品或者利用已发表的作品编排节目,则应当支付相关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演绎作品还需保护原作者的权利、支付使用费用等,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
    总之,“山寨”现象确实是对主流的模仿,可能侵权他人的知识产权,打击权利人创新精神。但是“山寨”现象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创新,且有利于个人言论自由。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山寨”现象当然有被规范的必要。对于“山寨”现象这柄“双刃剑”,我们不妨趋利避害,规避其侵犯知识产权的“恶”的一面,又善待并发扬其“创新”精神这“善”的一面,加强媒体对“山寨”现象的舆论监督力度,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政府部门应尽快明确“山寨”产品与自主创新、独立开发产品的法律界限.明确规定“山寨”现象的最低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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