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学毕业论文(2)
2014-05-12 01:13
导读:非婚同居存在一定的松散性,随意解除非婚同居必然损害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应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
非婚同居存在一定的松散性,随意解除非婚同居必然损害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应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不得歧视和损害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同居者不得遗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而消除。
(二)构建非婚同居的规范内容。
1.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人身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者各自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按照本人的意愿从事社会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一方对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同时,同居生活对同居者有开放性,非婚同居者存在隐私权,同居者各自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隐私权。
2.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在非婚同居期间,当事人存在同居协议处理期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的,应予以优先适用。协议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适用。非婚同居当事人基于同居生活而产生的财产归属,事关同居生活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各国存在不同规定。我国目前缺乏规制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加以解决,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推定存在合伙关系,采用合伙理论处理。
3.非婚同居的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应以子女为本位,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同时,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相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