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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学毕业

2014-05-12 01:1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学毕业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根据血缘亲情

  摘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根据血缘亲情而构建,涉及到一系列伦理价值判断。2001年婚姻法仅规定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或母有探望权,忽略了子女主动与父母进行亲情沟通的伦理需要,将子女兰于被动的客体地位。笔者认为,被探望的子女绝非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法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探望权;探望权主体;伦理考察。
  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根据血缘亲情而不是政治要求来建构,涉及一系列伦理价值判断,需要伦理价值的支撑和控制。我国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得定期看望子女,与子女交往或短期共同居住的权利。自产生之日起,探望权就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以伦理的向度来考察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的合理性。
  一、探望权是伦理与法理的契合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和血缘亲情关系所派生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父母双方与子女的亲情不被人为阻断,减轻亲子异处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压力,尽可能使子女在父母双方的共同关心照顾下健康成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的离婚只能解除配偶关系,不能消除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伦理亲情。
  (一)探望权的伦理前提是血缘亲情。
  当代中国的家庭结构和功能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从结构上看,传统意义上的大家庭或大家族随着市场化分崩离析了,代之以核心家庭(两代家庭)或主干家庭(主要是三代家庭);从功能上看,生产功能、经济功能、养老功能与家庭有很大程度的分离,家庭主要承载生育功能和情感功能。与市场经济中的利己主义相比,家庭生活中存在着普遍的利他主义。养育一个孩子要投人的资金不容小觑,衣、食、住、行,乃至教育、结婚等每一项都需要大笔资金投人和情感投人。养育子女实在是一件损己利人的事,父母除了能够获得些许情感慰藉外几乎无利可图。近年来,已经出现大量离婚后视子女为累赘的父母,有的甚至拒付抚养费,更不用说经常探望子女,而子女却十分渴望血缘亲情。子女无法阻止父母对婚姻的重新选择,也无力维护家庭的形式完整,但依恋血缘亲情却是人之常情,应当得到尊重与保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基于血缘、特殊身份和已经产生的感情,探望权人对子女探望、交往和短期共同居住,可以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继续保有一份温暖的亲情,强化父母责任。探望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应当协助,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法理基础是缘于共同亲权的行使冲突。
  子女的成长需要双亲共同抚育,父母离婚只能改变共同抚育的形式。法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亲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或者法官认为达成的协议有违于子女利益时,法官得指定有子女在其处惯常居住的父(母)单方行使亲权。《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情况(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后只有子女的人身照护权由一方单独行使,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然由离婚的父母共同行使。直接抚养方由于共同生活的方便更多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更多行使亲权的权能,导致双方行使共同亲权时难免产生冲突。为了解决冲突,法律针对直接抚养权人规定人身照护权,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以探望权,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由于共同亲权行使冲突的合理解决方法,是共同亲权或监护权的延伸方式,“。
  基于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是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的伦理基础,也是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的伦理前提。
  基于血缘亲情,夫妻离婚后要求探望自己的子女,往往与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身体照护权(直接抚养方单独行使的亲权)产生冲突,所以法律平衡父、母、子三方利益,明确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子女与父母之间亲情的交流和维系。探望权是契合伦理与法理而产生。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作为探望权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的伦理需要。
  (l)未成年子女是”最大利益“享有者,理当作为探望权主体。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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