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学毕业(2)
2014-05-12 01:13
导读:《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体现的价值是将儿童从与成人对立的身份中解放出来,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对待,承认并尊重其独立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体现的价值是将儿童从与成人对立的身份中解放出来,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对待,承认并尊重其独立的权利,扩大儿童权利,而并非将其视为父母的附属品和权利的客体。对儿童利益与父母利益进行衡量时儿童福社是第一位。我国2001年婚姻法及其后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优先考虑儿童利益“的原则,但与”儿童最大利益“还相差甚远。探望权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为基础,但各国立法非为父母的利益来设立探望权,而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最优考虑,离开对子女利益的考虑,探望权无存在的合理性。主动进行亲情沟通对成长期的儿童的幸福和发展更为重要。与成人相比而言,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伦理角度看,儿童都是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立法应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要求“。社会发展本质上是为了人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直接目的是实现个人幸福生活,而个人幸福除了物质供应充足外,情感满足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情感的满足是在与人沟通中实现的。亲情沟通对尚未完全社会化的儿童的幸福和发展更为重要。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实际是赋予未成年子女主动与父母交往的权利。不是被动与父母沟通,而是主动对父母敞
开心菲,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极为有利。
(2)依恋稳固的血缘亲情是子女的正常需求和习惯。抚育过程中子女或多或少地承担家务或劳动,成为分工协作共同生活的重要一分子。”人是保守的,生活中大部分靠习惯安排,一旦形成分工协作就有了维持下去的愿望,甚至有了长久维持下去的倾向“‘3]。家庭的稳定是靠了日常生活关系以及从而发生的感情,人类的幼年时期需要保护和供养的时期特别长,即使成人有时也难免留恋母亲和家庭的温存。意大利《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物质或精神遗弃时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干预,并对该未成年人予以可靠安置。我国还没有关于精神抚养和精神遗弃的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依恋父母双亲乃人之常情。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以探望权,父母承担被探望的法定义务,方便对父母是否构成精神遗弃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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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关系是孩子的社会关系中出现最早和持续最久的一种,家庭式的双亲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生理和心理客观条件是最优的。
正因为如此,俄罗斯对儿童的国家救助和国家抚养也采取了”抚养家庭“方式,双亲家庭以领取国家工资为条件替国家抚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作为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家庭是其生存、学习、发展的主要平台,能与父母共同生活就是子女最大的需要,家庭和谐是孩子健康发展的基础。虽然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都有自己的感情需要和人生的独特感受,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完全否定其意志不可取。在美国,当子女达到一个合理的年龄,法院通常对子女的愿望给予相当大的重视,往往由法官私下在小会议室询问子女意见,避免子女被强迫地公然地站在父母中任何一方的尴尬。父母被中止探望权、父母丧失行使探望的行为能力、父母因工作原因或再婚原因不探望子女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主动探望可以与父母维持比较好的亲情关系。
(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情感和心灵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此时的他们更需要别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对子女来说,通过探视、交往或与父母的短期共同生活,满足了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依恋,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爱护,减轻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身心伤害,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和家庭责任感。探望权侧重对离异家庭中父母子女之间精神利益的满足与保护,维系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良好的亲情伦理关系。
总之,探望权主体设立的基础是父母子女的伦理亲情。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就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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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仍然需要父母双方的关怀照料、管理、教育、指导和精神抚慰。未成年人作为探望权主体,主动与父母进行亲情沟通和情感交流,是未成年子女的伦理需要。
三、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
仅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似乎侧重于保护父母的身份利益,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学术界反对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主要有两种理由:一是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亲自行使权利,即使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也存在行使权利上的困难;二是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是法律赋予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探望权应当专属于父母。笔者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面的。相互之间得到关心和安慰的身份利益是双向受益的,而不是单向受益。未成年人没有亲自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并不能成为剥夺其权利存在的理由,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克服操作上困难。
(l)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不以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灭,亦不能人为加以阻隔。父母希望能随时探望到不由自己直接抚养的子女,子女也希望随时能见到不与自己共同居住的父母。
这是人类的本能的亲情使然,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不能完全控制的真情实感。父母探望子女和子女探望父母一方都属于血缘上的固有权利,法律应当保障子女主动探望父母的愿望的实现。探望权是一种双向受益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享有,子女亦有。
(2)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权利内容,是亲权的延伸方式。与古代亲权相比,近代亲权制度已有了很大的变化,现代亲权从”父权“发展为父母共同享有的权利。随着儿童主体观的发展,各国亲子法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