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学毕业(3)
2014-05-12 01:13
导读:设立亲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亲权已从父母权利转变成为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是职责性权利。 (3)传
设立亲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亲权已从父母权利转变成为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是职责性权利。
(3)传统亲子法主要基于父母利益设计相应法律制度,儿童被视为父母权利的客体,排除了儿童作为探望权主体的可能。有些父(母)往往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既然抚养权判给了自己,自己就有子女被探望或子女探望对方的否定权;甚至有些父(母)因憎恨对方,把拒绝孩子与对方见面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手段。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有利于子女客体观念的改变,也有利于纠正子女从属于父母的观念,有利于父母责任承担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
(4)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精神抚养。未成年人有受抚养权,抚养包含物质抚养和精神抚养两方面。对于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来说,其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除了抚养费的给付,更主要的是探望权的行使,也就是探望义务履行,所以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性的权利。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探望子女属于不完全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如果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的可以认定为遗弃。
对子女而言,探望权是父母义务或责任,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四、结论。
从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来说,探望权主要是为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为父母所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人,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过窄不利于探望权的行使和儿童利益保护,也不符合亲情联系的伦理需要。由于儿童利益优于父母利益被考虑,子女理应作为探望权主体,实现主动与父母亲情联系和沟通的愿望。我国只对孤儿、残疾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进行国家救助和国家抚养,除此之外的儿童抚养全部是通过家庭完成。探望是父母承担精神抚养义务的方式之一,子女受抚养的最大利益应当得到法律全面保障。如果父母无行为能力、没能承担探望义务、不愿意探望照顾子女的,法律应当允许子女主动探望父母,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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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赵敏,余荣红。应明确子女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兼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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