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5)

2014-05-13 01:02
导读: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而在实践中,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行
难以纳入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与否,而在实践中,有些婚姻纠纷根本不涉及登记行为的违法与否,行政诉讼难以解决。这主要有:(1)涉及婚姻是否完成的纠纷。如登记后尚未领取结婚证,一方认为已经依法登记,婚姻成立;一方认为没有领证,婚姻不成立。对此,行政诉讼怎么处理?(2)涉及结婚证真假的纠纷。如涉嫌伪造结婚证引起的纠纷,一方认为是真结婚证,一方认为是假结婚证。这样的纠纷如果按行政诉讼处理,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而最后查明结婚证是当事人伪造的,行政机关不是冤枉当被告吗?这样的纠纷怎么能够按行政诉讼处理?(3)涉及婚姻关系有无的纠纷。有些婚姻纠纷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有无婚姻关系之争。如一方用真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来因就业等需要修改了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后,便否认与对方存在婚姻关系。这显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4)涉及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从何时成立的纠纷。事实婚姻是否成立以及何时成立,既涉及到婚姻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不同时期财产性质的认定。对此,行政诉讼怎么能够介入?(5)完全因户口登记错误引起的婚姻登记错误纠纷。如有的在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时,就与他人调换了身份资料,之后无论是招工或结婚,都是使用调换的身份资料。还有的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又将身份证更改过来。由此引起的婚姻关系确认纠纷,怎么能由民政机关当被告,按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二)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在法律体系上不协调 

  婚姻登记机关过去处理婚姻效力纠纷,有其历史背景或原因。一是当时没有婚姻无效制度,有些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承认其效力,需要通过撤销婚姻登记予以否认。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起到宣告婚姻无效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婚姻无效制度的补充。二是过去人们一般都把婚姻登记当作行政许可行为,因婚姻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自然认为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直到行政许可法出台,才澄清了婚姻登记不是行政许可,但人们已形成的观念和习惯,还没有随之改变。

  随着情势的变化,传统的习惯不能继续沿袭。首先,我国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其严格的条件,如果允许婚姻登记机关再任意撤销婚姻登记,将会间接宣告婚姻无效,扩大婚姻无效的范围。其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防止婚姻登记机关任意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法规已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其三,婚姻无效的宣告已经明确纳入法院管辖范围。目前对于因重婚、近亲结婚、患疾病者结婚、未达到婚龄者结婚等无效婚姻,以及因胁迫结婚引起的可撤销婚姻等,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其他婚姻纠纷,诸如使用虚假身份、他人代理、登记手续不规范或证件不齐全等引起的婚姻登记纠纷,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相比,除其具体表现形式和情节轻重不同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即争议的标的相同,都是婚姻关系;登记机关相同,都由婚姻机关登记;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于完全相同的婚姻纠纷,为什么对前者由法院按民事纠纷直接处理,而对后者则要按行政案件处理呢?这种划分显然缺乏正当性法理基础。比如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构成了重婚,则是民事案件;而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没有构成重婚,则属于行政案件。这种划分案件性质的标准是什么?有其科学性吗?

  对于相同性质的婚姻纠纷案件,一部分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另一部分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导致婚姻案件出现主管上与审判上的双轨制等混乱无序状态,在法制体系上极不协调,破坏了审判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行政诉讼的缺陷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解决

  由于婚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按行政案件处理,难免有许多障碍,但将该类纠纷回归民事,按民事案件处理,则顺理成章,一切问题迎刃而解,行政诉讼中的障碍均不复存在。

  1、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障碍。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撤销婚姻有明确的除斥期限,超过除斥期间,则不予撤销。这不仅适用胁迫结婚,也适用于与胁迫相似的代理婚姻等。这样,在民事诉讼中就不会产生对超过除斥期间而不该撤销的婚姻予以撤销问题。对于婚姻无效,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不受一般诉讼时效限制,有请求权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具有相同性质,亦不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在法理上非常明确,外国和我国台湾的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时效,不仅没有障碍,而且清楚明了,容易掌握。

  2、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判决功能障碍。对婚姻诉讼纠纷按民事案件处理,主要审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其评判标准与行政诉讼不同,一些有程序违法瑕疵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认定婚姻成立,这可以弥补行政判决功能上的缺陷。

  3、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相互否定和矛盾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离婚、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婚姻有效与无效等一并提起,或者提起反诉。法院可以对各种婚姻关系合并审理,避免矛盾判决。如原告提出婚姻不成立或无效之诉,

上一篇: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