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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学毕业论文(3)

2014-05-15 01:04
导读: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即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即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如如何证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规避法律的行为等。对此,为了防止逃避债务或“假离婚、真逃债”
  等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夫妻为逃避债务所作的约定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也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在婚姻法再次修改时希望能吸收这些解释精神,并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注释: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3.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北京: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31.
  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268.
  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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