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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原则之再认识学毕业论文(2)

2014-05-17 01:15
导读: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证明活动,具有不同于自然证明和一般社会证明的鲜明特点。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回溯性,其证明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且不可重复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证明活动,具有不同于自然证明和一般社会证明的鲜明特点。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回溯性,其证明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且不可重复、不可再现的具体事件,司法人员只能运用证据,以推论方式去探究案件真相,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完全探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另一方面,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是具体的司法诉讼行为,涉及到法律价值的选择和权衡,因而必须体现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理念,而客观真实原则却与民事诉讼的这一理念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客观真实原则与民事诉讼的矛盾和冲突。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是对己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考察,从根本上看,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任何案件事实都可以被发现,但这应当说是从人类认识能力的终极性角度考虑而得出的结论。从民事审判实践来讲,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受单个案件所具有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各方面的特殊性的制约,人类试图发现每一个案件的真相纯属奢谈。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官所面临的每一个案件都属于过去发生的事,既然是已经发生的事,就具有不可重复性。这一点决定了法官只能根据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作出面向未来的裁判,而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零散的证据势必会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距。并且,由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介入个人主观思维的内心确信,这就为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一定差别提供了主观不稳定因素。上述一切在审判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民事诉讼中过分强调客观真实原则是不切实际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其次,现代民事诉讼证明活动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和效率原则是客观真实原则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司法是人类寻求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要求我们对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应力求实现“看得见的正义”,⑥同时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基于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证明的方法、手段、过程和时间等程序内容在法律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上的保障,而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客观真实”的发现。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即使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再比如,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公民死亡。依照这条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公民被宣告死亡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事实而存在的,既然是拟制事实,这就决定了与现实状况不符是完全有可能的。可见,民事诉讼中的许多规定为审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提供了条件,但这些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民事、经济生活的运转,同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程序的公正,因此又是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中基于效率原则设立的举证责任、审判时限等规定,实施中也可能会导致违背客观事实的结果出现,但由于民事诉讼活动受到时间、人力、财力的制约,这些制度又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我们能以客观真实原则为由而断定这些制度是不合理的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些制度所实现的价值要远远大于追求客观真实所产生的价值。
      再次,客观真实原则在实践中会给民事案件的审判带来负面影响。过分强调客观真实容易使当事人和法官钻入客观主义的死胡同,而忽视了诉讼证明活动的特殊性。诉讼证明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进行的,其显著特点就是证明受到有限资源的限制,必须考虑成本和效益等因素。如果法律过分要求当事人提供案件真实情况,有可能导致轻视当事人举证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发生。反过来说,若要求司法机关为寻求事实的真相不计成本和不惜一切代价,同样是脱离司法实际的,不仅易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易导致对法律中程序性规定的破坏。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客观真实原则与现代民事诉讼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平衡各种价值需求的基础上作出改变和取舍,改变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转而强调以证据为定案根据,降低证明标准,细化证明责任,以对客观真实原则的突破为契机,推进整个司法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制度的转变。

      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要求的区别
      是否追求客观真实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作一番比较。近些年来,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以刑事案件事实属于过去发生的事情因而无法重演为由,认为刑事诉讼不应过分强调客观真实,但我们认为刑事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特殊性,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原则是不应当放弃的。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自身鲜明的特点。刑事诉讼的任务主要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民事诉讼的重心则在于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具有很多的特殊性。首先,刑事诉讼证明主体是享有特权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明主体为当事人的情况;其次,刑事诉讼由于涉及到刑事惩罚,因而证明根据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在这一点上尽管民事诉讼也有此要求,但远不及刑事诉讼的要求严格;再次,刑事诉讼要求裁判的根据应当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和定罪量刑有意义的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刑事诉讼的核心应当是“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这一核心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首先,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处罚,因此刑事诉讼的前提就应建立在对犯罪事实客观、真实的调查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应当揭露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使犯罪真相能展露在法官和公众面前,假如调查没有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或仅发现了可能性线索,甚至是逼真的假象,都不应成为法官判决的基础,现代法治国家也绝不允许对未经证实的犯罪事实进行处罚。的确,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突然性和隐蔽性,尤其是现代社会,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手段愈见增多,因此一旦犯罪发生,侦查机关要试图轻易查明案情是不可能的,但这绝不应成为回避查明案件事实客观真相任务的理由,否则刑事诉讼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其任务自然更是无法实现。
      其次,犯罪案件事实具有复杂性,试图完整重现犯罪过程的原貌是不可能的,刑事诉讼也没有必要将侦破的重心放在对案件细节的探查上。犯罪事实情况、犯罪分子究竟是谁、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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