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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学毕业论(3)

2014-05-21 02:52
导读:在起草学者建议稿同时,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还就我国民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从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理念到立法模式、从框架

     在起草学者建议稿同时,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还就我国民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从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理念到立法模式、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制度,推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16]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要立法参考资料。例如,“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20世纪以来商法理论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问题之一,[17]也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运动面临的难题。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对此进行了系统研究,从商法的起源、民法与商法的功能与角色、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交往模式和比较法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做了深入考察,并提出我国应采民商合一的观点。[18]此种主张在我国理论界和立法界已经日益获得了更为普遍的认同。


(三)大力推进“分阶段、分步骤”模式下的法典化进程

     在“分阶段、分步骤”法典化进程中,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一如既往地深度参与、大力推动立法进程。无论是中国物权立法,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典型的有三:

     一是根据立法进程编撰立法专家建议稿。除《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外,人民大学民法学人还根据物权法立法需要,组织编撰了专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并出版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19]。该作品成为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并荣获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在侵权责任立法进程中,人民大学民法学人再度建言献策,组织中外学者先后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20]、《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21],再次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很多直接被立法所采纳。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根据制定司法解释的需要,及时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对《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系统的解释方案。[22]

     在向立法机关提供学者建议稿同时,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围绕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上发表了大量论著,为立法进程提供了大量理论准备。仅以侵权责任立法为例,自2007年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启动以来,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人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两个刊物上发表了近10篇学术论文,就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借鉴方法、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受害人救助机制、医疗侵权责任制度、死亡赔偿责任制度等重大疑难问题作了系统研究,[23]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提供了前沿参考。

     二是参加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草案起草和论证活动。无论是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还是新世纪的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一直是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智囊团体,几乎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等立法部门组织召开的每一次重大法律草案起草和论证活动,为法律草案的拟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建议。如前所述,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叶林教授、董安生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学人也是积极参与者和大力推动者。

     三是针对立法中的疑难问题适时举办高端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等学术组织联合召开了一系列高端立法研讨会,邀请全球范围内的权威学者参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研讨活动,围绕立法草案及其重大疑难问题深入讨论,为立法活动提供前沿的理论资讯。[24]

(四)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理论贡献

     自佟柔教授提出“民法商品关系说”这一新中国开创性民法学理论以来,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长期致力于新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全面创建,着力增强民法学理论的中国元素,奠定了新中国民法法典化(包括分步骤立法)的理论基石。个中内容,难以一一列举,现笔者试举数例,简要回顾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人在新世纪前后提出的部分创见[25]:

     1. “中心轴”民法体系化理论。王利明教授提出,民法法典化和体系化需要围绕某一“中心轴”逻辑地展开,民法典必须围绕“中心轴”追求体系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构建自身体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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