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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鉴于简单继受而成的1950年《婚姻法》及其法学理论的明显缺陷,人大法律系的学者积极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法理论,编撰了新中国最早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家庭制度讲义》(铅印本),奠定了我国婚姻法学理论发展的基础。1958年杨大文、刘素萍等编写的校内本科生教材《婚姻法基本问题》和196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制度讲义》便是教材中的典型代表。这些教材在回顾婚姻家庭制度发展演变历史基础上,阐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任务、作用、基本原则,重点论述了婚姻法所确立的结婚制度、家庭关系以及离婚制度,基本上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教科书体系,该体系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40]
改革开放以后,杨大文教授、龙翼飞教授、孙若军副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学人充分考察中国的文化传统和风土习俗,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予以了大力完善。其提出的结婚年龄、婚姻效力、离婚条件等具体理论直接为后来法律修订活动、司法解释和婚姻法司法适用采纳。以离婚条件为例,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杨大文教授等在“感情论”与“理由论”之争中积极论证采用“感情论”的合理性,在几个草案稿中都规定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后详细阐述了这一法定离婚实质条件。[41]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离婚法定标准又面临“感情破裂说”还是“婚姻关系破裂说”之争,其于90年代末达到高潮。杨大文教授对“婚姻关系破裂说”作了深入阐述,后被于2001年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部分采纳,且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接受。[42]
四、新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开创与繁荣
从关怀教授参与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法》(1956)的起草工作开始[43],人民大学两代民商法学人长期活跃在新中国劳动法理论战线上,开创了中国劳动法学理论体系,推动了新中国社会保障法学的发展,并长期大力襄助国家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
从1956年至1979年劳动部第二次起草《劳动法》之前,关怀教授、王益英教授、李景森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学人对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权、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作了开创性研究,奠定了新中国劳动法学的理论基石。例如,关怀教授首次系统论证了劳动权,先后在《教学与研究》、《政法研究》上发表了“新中国是真正自由劳动的国家”、“论我国公民的劳动权”等论著,前者被《新华月报》列为本月重要论文索刊之中。[44]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关怀教授积极倡导摒弃“以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模式,呼吁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通过以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审判三道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粉碎“四人帮”以后,关怀教授积极参与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198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其主张最终被立法部门所采纳。[45]
1979年,关怀教授应劳动部之邀参加《劳动法》起草活动。经过10余次修改的《劳动法草案》于1984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因分歧较大再次搁浅。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正致力于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从立法层面上看,关怀教授继续深入参与了1990年第三次《劳动法》起草和论证工作。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实施,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进入新世纪,我国不但制定了《劳动合同法》(2007),而且还大力开展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林嘉教授、黎建飞教授、郑爱青副教授等新一代人大民商法学人全程参与了新世纪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起草论证工作,就中国劳动法学的完善、中国社会保障法学的构建作了大量开创性研究,并受到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广泛认可。
关于劳动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式,林嘉提出,最近三十年来在劳动法的价值观念、立法策略、利益衡量、学科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共振下,我国劳动法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最终实现了范式的转变:在调整方式上实现了从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转变,在价值观念上确立和深化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和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法定位上实现了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在调整模式上实现了从单一模式到个体自治、团体自治和国家强制三种模式共存的转变。关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林嘉提出,应该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作为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法首先应当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首先要实现一个全覆盖、低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