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对一个法律漏洞的(9)

2014-05-23 01:43
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08。 [33](苏)特列乌什尼科夫:《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李衍译,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译室印,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08。
 
    [33](苏)特列乌什尼科夫:《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李衍译,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译室印,页43。
 
    [34](苏)阿·多勃洛沃里斯基主编:《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页201。
 
    [35]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大中国图书股份有限公司经销2004年版,页430—431。
 
    [36]吴明轩:《中国民事诉讼法》,2000年版,页838。
 
    [37]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72。
 
    [38]这样分配证明责任也符合“盖然性说”这一新的学说,“盖然性说”以待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主要标准,当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率高时,主张事实发生或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无需负证明责任,要由主张该事实未发生或不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9]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法除了具有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功能外,还具有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这一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应当以鼓励交易作为其重要目标。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40]如果每个实体法规范都附上证明责任的规定,实体法条文将激增,法律也会变得冗长、累赘。

上一篇: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