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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的障碍原因及对策学

2014-06-0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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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大量补充和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但是其施行却受到极大阻碍,不少企业纷纷通过集体裁员、劳务派遣、工龄归零等种种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为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遇到重重阻碍及如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格局。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一年多来,却遇到诸多阻碍,以华为公司员工集体大辞职事件为导火索,全国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通过集体裁员、劳务派遣、工龄归零等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导致社会各界对新法的质疑越来越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创新及现实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与创新
  1.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构成违法,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形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作了具体规定:(1)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违法:(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臼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一年违法期间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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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或订立合同,若满足特定条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其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推定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辞职自由。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外,劳动合同法还赋予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约自由使劳动者自主择业成为可能。
  4.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义务。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除延续上述规定外,还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因特定原因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3)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5.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加大。劳动合同法除规定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例如未在规定期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双倍支付工资和因解约而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等,还设立了专门章节,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使得守法成为必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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