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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学

2014-06-0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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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体制转型;《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现代化

内容提要: 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已全面展开。这次修改以中国经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为时代大背景,因此,应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大刀阔斧、锐意改革。具体而言,应当涤除计划经济的理念和制度,删除《商标法》中“加强商标管理”的立法宗旨,将《商标法》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回归到“商标法律关系”,重构《商标法》中的商标利益平衡机制,从而推动我国商标法的现代化。 

目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全面铺开。这次修改,与1993年和2001年不同,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1]《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历史定位,决定了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本质上是法律建设,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决定了《商标法》的发展方向。从整体看,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观念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应当以经济体制转型为背景,检视我国《商标法》的不足和缺陷,应当以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标准,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

我国在短短的三十年时间内,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2]经济体制的转向,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基础,是中国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起点,[3]当然,也成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

我国在解放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计划经济以高度集权的计划中心能够制订高度完善的计划作为运行良好的基本条件。[4]然而,由于信息接受和处理能力的限制,以及计划部门组织结构的束缚,该前提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成立。因此,我国的计划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后,很快被市场经济取而代之。

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1989年十三届五中全会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逐步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到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时强调:“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5]从1992年十四大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从逐渐接受和认可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就不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入世后,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飞速增长,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在与美国签订入世协定时,承诺允许美方在15年内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对待中国。美国等国家在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基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它可以不以这些产品在中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产品价值,而采用第三国的市场价格来替代。例如,用比中国劳动力价格贵几倍的新加坡来代替我国的市场价格,从而使我国出口的产品被判定为倾销,承受高额关税。[6]为此,我国政府多次通过各种外交方式极力争取美国和欧盟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例如,2002年9月,朱镕基总理在哥本哈根会晤欧盟领导人时,正式要求获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7]2006年7月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贸易会议上呼吁,欧盟须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8]2009年5月中欧峰会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成为温家宝总理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9]2009年7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敦促美方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10]因此,我国经济体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已经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转型。这不仅是一个客观现实,也是我国政府迫切需要外国政府承认的事实。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必须以经济体制转型为大背景,在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方面作出回应,以顺应时代潮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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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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