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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利用取向空间和入录空间原理,我们很容易证明,如果婚姻1+(-1)成立,那么
主体1的婚姻资源=主体-1的婚姻资源
这就是前面所述的婚姻资源平衡定理。
交往空间及延伸空间。无论取向空间或者入录空间,其实都只是反映了主体在婚姻对象选择上的一种可能性。实际上,一个人的婚姻对象,一般只能在他或她接触到的异性范围内进行选择,此为他或她的交往空间。
当然,男女交往还有另外一种情形:通过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社会关系介绍,甚至公开征婚。当然,网络交友也是一种重要的不可忽略的一种形式。我们将这种通过间接方式认识的异性的全体,称作延伸空间。延伸空间和交往空间是紧密联结的,一般来说,一旦一对男女相互认识了,他们也就进入了彼此的交往空间。
亲密空间。一般来说,在交往空间内部,还有一个或数个交往频率较高或相处时间较长,相互关系比较亲密的异性,此为一个人的亲密空间。显然,一个人的婚姻对象必然在某一时刻在其亲密空间内;或者,对于一宗业已建立的婚姻,如果婚姻主体相互不在对方的亲密空间内,也意味着婚姻面临解体威胁。
空间上的禁制。显然,由于法律、宗教、道德、习俗等限制,不是所有的异性都可以成为婚姻对象的,此为空间上的禁制。一般来说,不可以成为婚姻对象的异性至少包括:
·属于乱论禁忌范畴的异性,如血缘关系的异性;
·未成年异性;
·已婚者。
视在空间(visual space)。把取向空间、入录空间、交往空间、延伸空间,以及空间上的禁制,综合起来,即可获得一个人的视在空间,此为在某一时刻其可能的婚姻对象的全体。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于数学公式的省略,我们上面的讨论缺少了一个重要环节:对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分析。这里,作为一个重要的例子,婚姻1+(-1)才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二元主体1和-1的视在空间相互交叉,既相互在对方的视在空间内。
七、 婚姻障碍
婚姻障碍(marital obstacle),顾名思义,是指阻碍婚姻建立,或者对业已建立的婚姻起破坏作用的因素。一般认为,婚姻障碍可以从婚姻主体以及婚姻本身两方面来分析,前者为负资源,后者为负效用。
负资源与主观的负资源。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一个人除了有婚姻资源作为吸引异性的品质外,也同时具有令异性感到不舒服,甚至反感的品质,这就是其负资源。如果我们假设一个人的
个人品质=婚姻资源+负资源=1
那么
负资源=1-婚姻资源
显然,如果在异性的眼里,如果一个人的负资源超过了他或她本身的婚姻资源,那么,婚姻将不会成立。不过,这时候,负资源已经演变为主观的负资源。从数值上讲,一个人的主观的负资源,是其自身的负资源与某个异性对其负资源的反射系数的乘积。
对于二元主体1和-1,如果婚姻1+(-1)成立,那么,必须使其各自负资源在对方那里的主观反映低于其各自的婚姻资源。
由此,我们可以获得一个推论,一个人能否对某个异性所接受,不在于其自身(的婚姻资源如何),而在乎于对方(的反映如何)。因为他或她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改变或很少能改变自己的负资源,关键看对方的反射系数如何:反射系数大,说明对方对其负资源的容忍度低;反之,反射系数小,则说明对方对其负资源的容忍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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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婚姻主体,其婚姻资源在某个特定的异性那里,至少发生了两次“形变”:
·对方的主观认知,体现为一个反射系数;
·主体自身的主观表现,体现为一个表现系数。
这样,形成了该人的二次主观婚姻资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另外,作为婚姻主体的一方,他或她还有一个择偶标准。于是,要使婚姻1+(-1)成立,必须使二元主体1和-1各自的二次主观婚姻资源不低于对方的择偶标准。
利用主观的婚姻资源原理,可以解释婚姻过程中的竞争:如果一个参与竞争的一方采用贬损对方(婚姻资源)的做法,那么,就会使其在异性那里的主观的婚姻资源降低,进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