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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学大纲:一个逻辑框架学毕业论文(3)

2014-06-24 01:08
导读:用。 动态效用,可能接近于主观效用(见第八节)。 六、婚姻空间 传统的婚姻理论,研究了择偶的临近性,以及同类婚、族内婚等现象,但没有在此基础
用。 
    动态效用,可能接近于主观效用(见第八节)。 

    六、 婚姻空间 

    传统的婚姻理论,研究了择偶的临近性,以及同类婚、族内婚等现象,但没有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婚姻空间理论。 
    一个人的婚姻行为,总是针对一定的异性群体展开的,这个符合某种条件的异性的全体,便构成了他或她的婚姻空间(marital space)。具体说来,婚姻空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取向空间。对于一个人来说,作为婚姻主体,他或她要进行选择,因此面临一个选择婚姻对象的范围问题,符合他或她选择标准的异性的全体,便是其取向空间。  我们这里假设,一个人在能够客观——准确认识自己的婚姻资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婚姻资源不小于他或她本人的异性。于是,其取向空间便是: 
       婚姻资源大于或等于其自身婚姻资源的异性的全体。 
    入录空间。一个人在婚姻过程中,作为选择者的同时,也作为被选择者,接受异性的选择,那可能选择他或她的异性的全体,便是其入录空间。 
    如果上述关于取向空间的假设成立的话,那么,一个人的入录空间只能是: 
        婚姻资源小于或等于其自身婚姻资源的异性的全体。 
    可见,一个人的取向空间和入录空间具有“互补性”:婚姻资源越大,取向空间的跨度越小,即能够被他或她追求与喜欢的异性越少;与此同时,他或她的入录空间越大,即追求他或她的异性越多。反之亦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利用取向空间和入录空间原理,我们很容易证明,如果婚姻1+(-1)成立,那么 
       主体1的婚姻资源=主体-1的婚姻资源 
这就是前面所述的婚姻资源平衡定理。 
    交往空间及延伸空间。无论取向空间或者入录空间,其实都只是反映了主体在婚姻对象选择上的一种可能性。实际上,一个人的婚姻对象,一般只能在他或她接触到的异性范围内进行选择,此为他或她的交往空间。 
    当然,男女交往还有另外一种情形:通过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社会关系介绍,甚至公开征婚。当然,网络交友也是一种重要的不可忽略的一种形式。我们将这种通过间接方式认识的异性的全体,称作延伸空间。延伸空间和交往空间是紧密联结的,一般来说,一旦一对男女相互认识了,他们也就进入了彼此的交往空间。 
    亲密空间。一般来说,在交往空间内部,还有一个或数个交往频率较高或相处时间较长,相互关系比较亲密的异性,此为一个人的亲密空间。显然,一个人的婚姻对象必然在某一时刻在其亲密空间内;或者,对于一宗业已建立的婚姻,如果婚姻主体相互不在对方的亲密空间内,也意味着婚姻面临解体威胁。 
    空间上的禁制。显然,由于法律、宗教、道德、习俗等限制,不是所有的异性都可以成为婚姻对象的,此为空间上的禁制。一般来说,不可以成为婚姻对象的异性至少包括: 
    ·属于乱论禁忌范畴的异性,如血缘关系的异性; 
    ·未成年异性; 
    ·已婚者。 
    视在空间(visual space)。把取向空间、入录空间、交往空间、延伸空间,以及空间上的禁制,综合起来,即可获得一个人的视在空间,此为在某一时刻其可能的婚姻对象的全体。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于数学公式的省略,我们上面的讨论缺少了一个重要环节:对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分析。这里,作为一个重要的例子,婚姻1+(-1)才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二元主体1和-1的视在空间相互交叉,既相互在对方的视在空间内。 

    七、 婚姻障碍 

    婚姻障碍(marital obstacle),顾名思义,是指阻碍婚姻建立,或者对业已建立的婚姻起破坏作用的因素。一般认为,婚姻障碍可以从婚姻主体以及婚姻本身两方面来分析,前者为负资源,后者为负效用。 
    负资源与主观的负资源。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一个人除了有婚姻资源作为吸引异性的品质外,也同时具有令异性感到不舒服,甚至反感的品质,这就是其负资源。如果我们假设一个人的 
       个人品质=婚姻资源+负资源=1 
那么 
        负资源=1-婚姻资源 
    显然,如果在异性的眼里,如果一个人的负资源超过了他或她本身的婚姻资源,那么,婚姻将不会成立。不过,这时候,负资源已经演变为主观的负资源。从数值上讲,一个人的主观的负资源,是其自身的负资源与某个异性对其负资源的反射系数的乘积。 
    对于二元主体1和-1,如果婚姻1+(-1)成立,那么,必须使其各自负资源在对方那里的主观反映低于其各自的婚姻资源。 
    由此,我们可以获得一个推论,一个人能否对某个异性所接受,不在于其自身(的婚姻资源如何),而在乎于对方(的反映如何)。因为他或她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改变或很少能改变自己的负资源,关键看对方的反射系数如何:反射系数大,说明对方对其负资源的容忍度低;反之,反射系数小,则说明对方对其负资源的容忍度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负效用与主观的负效用。与婚姻效用相对,负效用是婚姻给主体带来的“不便”或使其不满的因素的总合。负效用的要素是对应的二元主体的负资源要素当中的较大者。但是从总量上看 
        负效用≠1-婚姻效用 
    从理论上讲,与婚姻效用相似,对于一宗婚姻1+(-1),只有一个负效用。但是,在主体1或-1的眼里,负效用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其中加入了他或她的主观意识,即反射系数,从而形成了主观效用。对于某一婚姻主体 
        主观的负效用=负效用×反射系数 
    显然,要使婚姻1+(-1)成立,必须同时使二元主体1以及-1的主观负效用小于婚姻效用。 

    八、 婚姻的主观形式 

    前面几章,不包括婚姻障碍,描述了理想状态下婚姻的一般规律:即假设主观因素不参与婚姻过程,或者,主观因素即使参与也是与客观实际相吻合的。但实际情况是,婚姻恰恰是一种很主观的事物,如婚姻障碍一节所示,主观因素不但参与婚姻过程,而且其作用常常体现为主观对于客观的偏离甚至扭曲。这里,我们集中分析主观因素的作用和表现。 
    主观的婚姻资源。由于主观因素——反射系数的加入,一

 

个人,作为婚姻主体,其婚姻资源在某个特定的异性那里,至少发生了两次“形变”: 
    ·对方的主观认知,体现为一个反射系数; 
    ·主体自身的主观表现,体现为一个表现系数。 
    这样,形成了该人的二次主观婚姻资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另外,作为婚姻主体的一方,他或她还有一个择偶标准。于是,要使婚姻1+(-1)成立,必须使二元主体1和-1各自的二次主观婚姻资源不低于对方的择偶标准。 
    利用主观的婚姻资源原理,可以解释婚姻过程中的竞争:如果一个参与竞争的一方采用贬损对方(婚姻资源)的做法,那么,就会使其在异性那里的主观的婚姻资源降低,进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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