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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建筑法律制度学毕业论文

2014-07-31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建筑法律制度学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内容摘要作为城市法规重要组成部分的建筑治理法规的制定,在上海公共租界的
内容摘要作为城市法规重要组成部分的建筑治理法规的制定,在上海公共租界的存续期间一直是其治理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不仅反映在历次土地章程的制定中,还反映在公共租界建筑治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上。这些法规制定以及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消防、卫生、交通等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题目主要是建筑布局缺乏整体规划,有法不依。关键词 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建筑法律作 者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博士。(上海:200042).上海自1843年正式开埠,1845年租界开辟,其地位迅速崛起,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被誉为远东第一大城市,是中国现代化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以致上海被有些学者称为是现代中国的钥匙①。在上海,现代化起步最早以及程度最高确当属租界,而租界的城市建设之所以发展的如此之快,是与其法律制度分不开的,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筑法律制度。因此,研究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建筑法律制度是研究近代上海城市发展的不可缺少的视角之一。从1845年土地章程起,建筑治理法规的修订一直是租界治理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不仅反映在土地章程的历次修改中②,还反映在建筑治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上。(一)历次土地章程中建筑治理法规的制定在租界的不同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的变化,各种矛盾不断出现,由建筑物的建筑与治理所产生的矛盾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矛盾之一,为此,历次土地章程中都有对建筑物进行规制的规定。1845年土地章程主要赋予了外国外侨在居留地内有房屋建设权,同时也从限制土地的买卖以及安全的角度对建筑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第10款规定了外商可以建设房屋,但外商建房只能自己的眷属居住,不能出租,同时还对建设房屋的种类作出了规定,只能造星期堂、医人院等,并夸大了房屋内不能屯贮违禁货物。第18款则从防火安全以及违禁物品的角度进一步对居留地内的建筑作出了规定。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最初对于建筑物的治理只是为了确保安全。条文中也提到了房屋不得占塞公路,但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安全,以服务于整个贸易发展的需要。1854年土地章程第8款以及第9款主要是从消防安全以及交通的角度对建筑物的建造提出了要求,但要留意的是,此时对交通的考虑是防止房屋侵占道路而影响道路的使用。此外,从条款的规定中也能看到殖民性的因素,其规定洋房的左边不答应华人建筑房屋。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及其后附规例中有关建筑事项的规定,更多的是针对租界内的卫生状况而对建筑进行的规制。其中后附规例第8条、14条、20条、21条、23条、33条对建筑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工部局的工程审批权。1869年土地章程后附规例规定了工部局要对租界内建造的房屋从卫生、交通、消防等多方面行使全面的治理职能,但土地章程正文中没有规定工部局对于建筑物的建造进行治理的权力。70年代后租界内人口稳步增长,1895年达245679人,至1900年达352050人,导致了新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出现了新的住房矛盾。租界治理当局需要从房屋建造时就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但是没有相应的权力。为此,1898年修订的土地章程在正文中增加一个关于建筑物的条款,即第30款:建筑物,其规定公部局可随时设立造屋规例,以便稽查新造房屋之墙垣、地基、屋顶、烟囱是否坚固,足御火灾。(二)建筑治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1.中西式建筑章程的制定1862-1898年的30年间,租界内中式房屋数目大致翻了两番。在此期间,1874年1月30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警备委员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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