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研讨学毕业论文(2)
2014-08-09 02:23
导读:可预见性规则并不是因果关系的规则。留意到损失是因违约所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似乎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因果关系界定。但实际
可预见性规则并不是因果关系的规则。留意到损失是因违约所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似乎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因果关系界定。但实际上,因果关系主要并不是用于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而是用于给损失与违约损失划界,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是违约引起的损失。因果关系主要用于对损失进行定性,即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构成,而不是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或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对损害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而不是损害本身”。“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欺诈,债务人仅就订阅契约时所预见的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责任”。因此,过错可以是限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因素之一。但在我国,过错与违约赔偿损失或者赔偿损失的限制都是无关的。过错固然具有可责难性,但《合同法》中规定违约赔偿损失的条款未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因此,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多被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的限制也是如此。即是否存在过错不是限制赔偿损失的考量因素。
在我国,可预见性规则才是确立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的依据,过错不影响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而因果关系与其说确定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如说确定的是违约赔偿损失的构成。在考察可预见性规则限定违约赔偿损失范围的时候,我们还需留意以下题目:
(1)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种类或类型,也包括损失的程度或数额。英国法对此进行了区分,只要预见了损失的类型,无论这种损失的程度多么严重,都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法国法未进行这种区分,假如损失的程度超出想象,则损失是不可预期的。一般以为,我国法律持法国法的态度。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可预见性的标准决定了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为,法律采用的是“理性人”、“凡人”之类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这不可避免地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英国法以为这个理性人标准有可能是专家的标准,我们以为对我国法律也是适用的,由于预见或应当预见针对的是违约一方而不是任何人。司法实践中,对专业人士法官一般采用了更高的标准。
(3)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由违约一方的预见能力决定的,看来法律的着眼点是填平违约一方致人损害所造成的积极损失,而非注重满足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实现。违约损失赔偿的是受损一方的期待性利益,但这种期待应是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期待,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时,则很难肯定是否协商一致,因此,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的预见能力限制是公平的。
(4)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决定。一般假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和用度在缔约时予以考虑的,因此出现违约结果时,应以其缔约时已在他的心目中确定的风险和用度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很难明确予以确定,《合同法》已经留意到这一点,因此,固然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由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但也包括“应当预见”。既然是应当预见,这个时候对预见的标准公道的选择应是预见了损失的类型即可,而不要对这种损失的程度的预见,这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更是如此,否则可能纵容当事人故意违约或对违约一方过于宽松。
(5)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损失的公道的确定性才应获得赔偿。只有可以证实损失的事实和数额,损失才具有公道的确定性。这在一类主张“利润损失”的赔偿中特别重要,特别当受损一方当事人的事业的完全成功取决于很多偶然性的或推测性的因素影响时更是如此。在一起出租客运合同中,由于出租方的过失,使得承租方演员错过参赛时间未能获得比赛大奖,由于缺乏公道的确定性,即使该演员的损失是可预见的,比赛大奖的损失也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