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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学毕业论文

2014-08-08 02:5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学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公司治理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关注,控股股
摘要:公司治理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关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争论也受到广泛关注。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订,更多关注中小股东利益,派生诉讼的明确即为一例,但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而论,派生诉讼是否能确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且公平有效,因此,以此为出发点,研究中小股东派生诉讼的经济效用。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法律经济分析;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一、引言
  
  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本钱题目》,奠定了法经济学的基础,“科斯定理”同时也被以为是法经济学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标志着法经济学的形成。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在经济学假设的条件下,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理论框架分析法律制度形成、运用是否能有效配置资源、降低交易本钱、进步社会福利。
  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解释。分析解释需满足经济学的两点假设:(1)理性行为人假设,即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即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2)资源是稀缺的,相对于个体的需求来说资源是有限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效率,有效配置资源。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为此法律制度的设立与运用是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追求某种程度上的效率。诺思以为,设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本钱。所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分析方法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本钱效益进行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响或结果是否满足“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是否能够替换市场降低交易用度,从而验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并在法律制度在取得预期目标无效率时,制定更有效率的规则来实现效率和目标价值。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目的就在于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应用是否能进步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效率,更有利于股东权益之间实现均衡。所谓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衍生诉讼、传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时,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股东提起的诉讼。该诉讼制度首创于英国,1843年福斯诉哈波特尔(Foss V.Harbottle)案和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中的Foss V.Harbottle规则及其“例外规则”标志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各国纷纷效仿,日本20世纪40年代末引进,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该诉讼制度,而美国的该诉讼制度最为完善,股东发动派生诉讼追究责任者不单单限于公司董事,更是扩及到公司所有各类高级治理职员以及公司外部人。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152条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国内外已多有研究,普遍以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应用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衡上风股权地位的控股股东,调动中小股东参与经营治理的积极性,终极进步公司治理水平。但就其经济分析甚少,而用“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传统法学所讲的寻求法和社会题目的”科学“或正确答案,而是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相互竞争的理论体系,通过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从而导致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的真正变化。”,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试图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利用程度与由此制度产生的终极保护程度出发,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所能达到的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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