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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毕业论

2014-08-16 01:0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议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毕业论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起源于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规则,随着法制的进步、人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起源于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规则,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权意识的觉醒,这项规则逐渐应用到行政诉讼领域并发挥了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和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 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对证据的采纳与整合决定了案件的终极结果,所以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规范证据采集、认定、以及证实力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尽相同,始终是理论界讨论的热门题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渊源
  
  (一)英美法系中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由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确立的,采取的是严格、尽对的标准,起初应用在刑事法律诉讼制度中,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英国于1984 年通过了《***与刑事证据法对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首先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英国对待非法证据总的指导思想比较宽泛,为查明案件事实起见,尽量缩小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二)大陆法系中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由来。
  在口供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严厉禁止非法获得口供的采用,如1994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得的被告人自白不得作为证据采用。日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法律亦有明文规定,不得采纳为证据。实物证据方面,基于人权的保障,两国法律都一致反对非法收集到的证据。
  (三)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可以视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端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开始针对行政诉讼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证据规定》第57条从证据形式、证据证实力、证据的收集方式、收集对象、收集程序等八个方面完善了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是目前排除非法证据的主要法律依据。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观念
  
  (一)正当程序。
  程序是诉讼的支撑,程序不仅包括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亦包括与诉讼有关的各种环节。证据的收集程序不正当导致证据在诉讼程序中遭到否定,《证据规定》明确指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证据是不正当的,应该被排除。
  (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37条、39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尤其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2004年宪法修改后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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