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学毕业论文(3)
2014-08-19 01:37
导读:第二,行政复议。这仍然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行政复议。这仍然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公道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正当权益的损害。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假如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终极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将不公道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进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
第四,注重行政执法职员的责任追究。有权就有责,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职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正当性原则、公道性原则将失往存在的基础,也失往了判定正当、公道的意义。”[6]
参考文献:
[1]石佑启.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
[2]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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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