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学毕业论文
2014-08-18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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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在这一时期内,计划体制的控制模式有些在当今社会仍发挥作用,但是其弊端正产生巨大的危害性。本文以《反垄断法》为例探讨如何用法律规制行政垄断,希看对这一领域有所启发。
关键词: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政府管制
中图分类号: DF3文献标识码:A
一、解读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下产物,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格式,导致政府长期直接指挥参与企业的运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于政府的职能发生转变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需要大范围的减少经济干预,但是由于政府权限分工的暂时不明,过渡期的题目暴露,给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机会,行政垄断现象屡屡发生。
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不公道也是原由之一。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过热现象导致经济结构趋同,为了地方利益,政府及其部分便通过行政政策等手段,保护本地利益,形成垄断,影响恶劣。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制行政垄断。
要探讨如何用法律规制行政垄断,就要明确行政垄断的所指,及其组成要件与内容。
首先是主体要件。笔者以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及政府部分。这里的两个政府所指并不一样。前者是指地方政府,而后者的政府部分是指:中心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部分。要留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将主体定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笔者以为,这是不正确的。这就暗含只能是地方政府部分。
还有人把包括审判机关与权力机关也纳进其中,也有失妥当。审判机关只是在裁决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判决,而地方代表大会诸如省人大固然存在通过地方性法规维护行政垄断的可能性,但是其规制是要依靠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解决,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行政权力的滥用作为主观要件是可以理解的。政府对滥用职权经济活动与行为的干预对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阻碍。政府应当摒弃权力的滥用,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就是指阻碍了竞争。
(二)行政垄断相比其他的垄断形式有其特殊性。
行政垄断的概念易于同经济垄断相混淆。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经济垄断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其有时能给经济带来促进作用,是不在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的。
行政垄断亦不能笼统地等同于国家行政。国家龙孤单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宏观经济政策,行政垄断是基于局部利益,而国家垄断基于国家与社会利益。但是,现在也存在两者界限不清的题目:随着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的扩大,有些领域的干预已经很难用正当违法予以界定。其次,科学及时的发展使得一些自然垄断领域的行业本钱降低,私人也有能力经营,那么国家垄断变得有失公道。
二、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相关反垄断的法律颁布使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对行政垄断危害性有了更深的了解,反行政垄断业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贡献,但是从近些年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垄断还是屡见不鲜。
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