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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的创新学毕业论文

2014-08-24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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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者权益保***》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从实体法方面来说,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程序构建上,却显得相对滞后。为此,我们应鉴戒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对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进行创新,建立小额消费诉讼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小额消费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2-0061-03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生效以来,消费领域和消费形式日新月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也应有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的修改已经列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费者权益保***》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从实体法方面来说,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程序构建上,却显得相对滞后。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诉讼予以足够的关注,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诉讼效率、审判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为消费者现实地加以运用的题目。从实务角度看。建立有效的维权制度比赋予消费者具体权益更有意义,对消费者也更有帮助。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题目
  
  (一)《消费者权益保***》中构建的救济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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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道的原则,摆明事实、分清责任,互相谅解,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3 向有关行政治理部分申诉。主要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发生消费争议确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最具权威的一种保护方法。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这五种纠纷解决途径,其约束力度和效力是依次增强的,但关系是并列的,可以由消费者作出选择。在《消费者权益保***》颁布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
  
  (二)《消费者权益保***》在实施中存在的题目
  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题目,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在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存在以下题目。
  首先,落实实体权利的程序规范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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