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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思考学毕业论文(3)

2014-09-21 01:39
导读:(1)我国法律规定矿躲、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及地下埋躲的文物等社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有关政

  (1)我国法律规定矿躲、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及地下埋躲的文物等社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有关政府部分为了城市整体的规划设计对建筑物的高度做出了限制。
  (3)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空间利用权出让合同中双方对空间利用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6 空间利用权的损害赔偿
  
  所谓空间利用权的损害赔偿,是指空间所有权人和空间利用权人有权向加害人请求因空间被占或减少等造成的损失。空间利用权人登记其权利后,可以享有对抗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第三人的权利,有权排除一切对其利用空间的不法妨害极其他方式的侵害,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依《民法通则》第83条的相邻关系原则,贯彻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公道的精神,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当尊重空间利用人行使权利。从广义上说,空间不仅是连接地表上下,因纵向延伸而形成的空间,还应包括建筑材料做间隔组成的空间,以及由建筑物而产生的横向空间。空间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那么空间权的客体——空间,本身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也就难免在交易中产生纠纷。
  空间权是对传统土地使用权的修正,传统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是无穷的,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强烈要求下,一般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不得不受到限制,仅限于既有利益范围之内,除此之外的土地上、下空间在理论上均可设立空间权。这种做法肯定会对一般土地使用权造成妨碍,它限制了一般土地使用权人在将来可能的发展空间,但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法律不可能为了未来可能实施的计划而保存资源,这无异于是浪费资源。因此,可能的利用必须让位于现时的利用,在对一般土地使用权人既有利益不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法律答应设立空间权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是符合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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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王利明著.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彭诚信.我国土地公有制度对相邻权的影响[M].法商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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