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
2014-09-20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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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制度首先确定权利
【提要】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制度首先确定权利,然后采取提起侵权之诉(民法)或者政府直接干预(法方法)来矫正外部性。选择哪种方法,由交易用度的大小决定。交易用度大小的重要因素是权利和权利主体具有私人性还是公共性特征,经济法则适用于交易用度过高导致民法失灵的情形。从影响交易用度的因素可以推论,经济法以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与民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社会中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
一、引言
外部性(externality),又称外在性、外部效应或外部经济效应等,含义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用度或者收益并未全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换个角度讲,就是有人承担了他人行为产生的用度或收益。外部性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社会关系之中。即使表面上看是某个人自己或者限定范围内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但经常会间接地给他人或者第三方带来影响。假如这种影响是增加了他人的收益,我们就称之为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反之,若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是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然无偿地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如某工厂向河里排放污水,降低饮用水的质量并恶化了四周的环境,使得人们的身体健康下降,四周房地产贬值等。
外部性的存在会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本钱和社会本钱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人们普遍以为,市场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这就是人们常说“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形。另外两种主要的市场失灵原因——垄断和公***品,其造成市场失灵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存在着不公道定价和搭便车等外部性影响所致。因此,“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核心内容”[1]对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的国家干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如何解决外部性题目,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进手,诠释制度经济学和经济
法学已有一部分结论,并借此提出和论证一些有关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等基本题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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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矫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注:对于矫正负的外部性一般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矫正正的外部性(如知识产权)的题目,可参看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2-98.)中关于批驳弱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本钱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本钱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大致有三种:当事人直接协商、经济组织创新、明确界定产权。这里的产权“在经济学上是指拥有财产的主体的一种行为性权利,法学意义上的产权是反映与所有权相关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是制约人们行使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权利的一种规则”[2]。由于外部性隐含了当事人缺乏自我约束力的假设,因而在产权不清的情形下,通过协商解决外部性显然难以成功;经济组织创新在短期内亦非易事,真正有实效的方法实在只有第三种,也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在交易用度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科斯的结论,并以之为出发点展开分析。假设有一家生产中排出的废水污染了四周的环境,影响了四周居民,搬离该地区需花费100万元,且居民和企业都能按照最小化本钱或者最大化收益的原则成功地进行谈判和决策。那么法律确认企业有排污权和判定居民有清洁的环境权对资源配置的结果会有不同的影响吗?答案是不会。实际上,无论法律如何规定,结局都将是企业装上治理污水的设备。原因是:假如法律赋予居民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企业就会选择花80万元购买治理污水的设备,而非付给居民100万元的搬家费。若法律确认企业有排污权(无偿),那么四周的居民会自己花80万元给企业安装治理污水的设备,而不是用100万元来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