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4)
2014-09-20 01:39
导读:四、结论 本文的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科斯的节约交易用度是法律选择和法律改革之目的的观点在判定民法和经济法边界题目上的有效性(注:假如把本文中
四、结论
本文的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科斯的节约交易用度是法律选择和法律改革之目的的观点在判定民法和经济法边界题目上的有效性(注:假如把本文中的环境污染题目的模型简化为两人、两地(不动产)的模型,则实际上就是民法中的相邻关系题目。)。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通常以为市场失灵时须由国家(政府)的干预来解决,进而矫正外部性成为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经济法的任务。本文的分析表明,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对矫正外部性作出贡献。选择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还是政府干预的方式由交易用度决定。这里影响交易用度的重要因素则是法律所确认的权利的性质和明晰程度。假如权利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权利人具体、明确、数目少,权利边界清楚,则适合采用民法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假如权利主体广泛、数目多,有关信息不完全,则适合采用经济法的方法。
从深层原因来讲,“经济高度和交换社会化扭曲了民法的经济基础,形成了经济法的经济基础”[5],巨额交易用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越来越社会化的阶段,这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是它区别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6]相吻合,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民法由于巨额交易用度而不能解决社会化、化大生产中出现的新题目,表明经济法应运而生有着其的必然。经济法将政府内化于市场之内为解决市场失灵题目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在政府干预中同样存在失灵的可能。如何用干预矫正市场失灵,同时在干预过程中防止政府失灵,是摆在、经济、法律理论和从事实际工作者眼前的新课题。这就要求经济法既要面向市场也要面向政府,把政府干预纳进法治轨道,同时努力寻求更好的干预模式。美国在1990年的环境控制计划中,采取了发放一定数目的排污许可证的办法来控制全国每年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创造性地答应这些许可证自由交易,形成了排污许可证市场。这种在政府干预中引进市场机制的做法获得了明显的成功(注:有关买卖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可参看萧琛等译的萨谬尔森和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第十六版271-272.)。随着国家观念由守夜人式的消极国家向福利国家、职能国家过渡,民法和经济法通力进行,对市场共同进行调整是一种更完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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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32.
[2]何承金,康志红.论人力资本权[J].成都:
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版.2000(3):6.
[3]吕忠梅,陈虹.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J].经济***丛.2[C].北京:方正出版社,1999.10.122-123.
[4]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6.
[5]周林彬.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J].经济法研究.1[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77.
[6]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