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学毕业论文(3)
2014-09-26 01:00
导读:(三)专章规定权利义务难以操纵和实施 草案单列一章用28条的巨大篇幅规定权利义务,固然使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集中和突出,但这些权利义务假如
(三)专章规定权利义务难以操纵和实施
草案单列一章用28条的巨大篇幅规定权利义务,固然使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集中和突出,但这些权利义务假如不能体现在相关具体制度中,则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至多起到宣示作用。值得留意的是,国外税法通则一般并不设立专章规定权利义务,而是通过具体制度来加以体现和落实,从而使税法通则更具操纵性和实效性。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
草案固然想法律责任专章,但只有三个条文,没有将税收活动中的基本法律责任制度集中加以规定,难以体现税法的强行法属性和满足税收执法实践的需要。
(五)税收争讼制度的规定缺失
草案只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规定在税收行政执法一章中,既没有专章规定税收争讼制度,也没有将税收行政诉讼、税收国家赔偿、税收刑事诉讼中区别于普通诉讼制度的特殊题目加以规定。只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利于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这种做法实际是将税法通则的调整对象局限于税务部分的职责范围,使草案带有部分和封闭色彩。
三、中国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基本构想和法理阐释
(一)确定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基本原则
笔者以为,我国税法通则在架构立法内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税法通则应当对税收活动中的基本题目、共同题目进行全面的规范,可以考虑鉴戒德国税法通则的立法结构,按照“总则—纳税义务—税收征纳的一般规则—税收确定—税收征收—税收执行—税收争讼—法律责任—附则”为立法主线。2.在程序性内容的规定上,应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将基本的、共同的税收程序制度集中规定在“税收征纳一般规则”一章中,可使法典精简密实;再根据税收征纳活动的阶段和过程,对特定征纳行为规定专门程序(包括税收征收、税收确定、税收执行等三章),使一般性与特殊性得以很好地结合。3.应当考虑与《行政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但更要结合税收征纳的特点和税法体系化的需要,而不必拘泥于现行规定。即要将反映税收活动规律的科学、必要、基本和有效的原则和制度吸收到法律中,使税法通则在税法体系中具有通则法、综正当的地位,并成为具有较强操纵性的法律。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基本构想
笔者构想的中国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是200条~300条、3万~4万字。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专门术语、税收治理体制、纳税人权利、税法解释、其他等六节;第二章纳税义务,包括纳税义务的成立、纳税义务的变动、税收优惠等三节;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包括征纳主体、税收征纳程序的一般规定、征纳行为等三节;第四章税收确定,包括协助义务、纳税申报、税收核定、税收检查、确定时效等五节;第五章税收征收,包括税款缴纳和征收、附带给付、税收担保和保全、税收退还、征收时效等五节;第六章税收执行,包括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和程序、税收优先权等三节;第七章税收争讼,包括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税收国家赔偿、税收刑事诉讼等四节;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回责原则和责任适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追究程序等五节;第九章附则。
(三)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法理阐释
解读上述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有这样一些理念、创新和亮点值得关注:
1.遵循了法律结构、法律方法和
法学思维的基本逻辑和客观规律,即总则—分则—附则;一般—个别;原则—具体;主体—行为;权利—救济;行为—责任;事前—事中—事后等。
2.揭示和规定了税法的科学体系,共包括五大组成部分:税法总论(第一章),税收债法(第二章),税收程序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税收争讼法(第七章),税收责任法(第八章),从而使税收立法、税收法治实践和税法理论研究很好地协调起来。
3.体现了税法作为综正当律部分的法律属性,[5](刘剑文《中国大陆财税法学研究视野之拓展》,《月旦财经法杂志》2005年第1期。)税法通则既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范,也包括经济法规范、诉讼法规范、民法规范,甚至涉及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