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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学毕业论文(4)

2014-09-26 01:00
导读:4.坚持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法原则,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纳税义务、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征纳主体和征纳行为二节)、第八章法律责任等集中

4.坚持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立法原则,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纳税义务、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征纳主体和征纳行为二节)、第八章法律责任等集中规定实体内容,第三章税收征纳一般规则(税收征纳程序的一般规定一节)、第四章税收确定、第五章税收征收、第六章税收执行、第七章税收争讼等五章集中规定程序内容。
5.吸纳了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成果,以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为基础,将税收之债的构成、成立、确定、变更、消灭、税收优惠等实体税法的总论内容规定在第二章中,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债法制度,是对我国近几年税法学理论创新成果的积极吸收,对解决征纳实践中的具体题目,实现税法的精细化、法律化具有重要意义。
6.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将其放在总则中专门作为一节集中规定,体现了现代税法的“权利之法”属性
7.重点解决税收实践中亟待规定的税收治理体制题目,将税收征管权的内容、划分、税收征管模式等税收治理体制题目放在总则中作为一节专门规定既解决了征纳实践中的征管体制题目,又不过多涉及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司法体制等难点题目。参考文献
(1)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职员练习所1985年版。
(2)罗豪才主编《行政***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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