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贸易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学毕业论文(3)
2014-09-30 01:40
导读:4.侵犯贸易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协调。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贸易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却是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
4.侵犯贸易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协调。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贸易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却是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重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侵犯贸易秘密罪,对危害性相对小的犯罪的处罚重于危害性相对大的犯罪,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6]。
5.我国对侵犯贸易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公道。主要表现在:(1)刑罚种类少。我国对侵犯贸易秘密罪的刑种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缺乏必要的资格刑和剥夺财产刑。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限于剥夺
政治权利这一个方面,缺少剥夺行为人特定从业资格的刑罚。(2)罚金数额标准不明确。罪刑法定要求明确刑罚的种类、分量、昭示可罚性的程度,罚金刑作为一种数额性刑罚,其数额标准关系到司法运用的同一性和可操纵性[7]。我国刑法对侵犯贸易秘密罪的罚金刑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轻易造成对侵犯贸易秘密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而且对相关的单位犯罪仅规定了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的目的。(3)拘役刑的设置不公道。侵犯贸易秘密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的经济犯罪,多数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对其判处拘役难产生良好的教育与改造效果。且经济犯罪的证据搜集相对困难,其羁押期较长,适用拘役意义不大[8]。
三、完善侵犯贸易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一)贸易秘密的认定
从前文可知我国现有法律对贸易秘密界定含义笼统、范围狭窄。可鉴戒美国立法及WTO对贸易秘密的保护,将贸易秘密认定为“不为该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具有现实或者可预期的经济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公道的保密措施的有关经营、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可以扩大贸易秘密的保护范围,增强法律的可操纵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罪名体系设置
目前刑法中仅规定了侵犯贸易秘密罪一个罪名。但从刑法第219条规定来看,侵犯贸易秘密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其行为的种类、手段和主体不同,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成立的要件也不完全一致,不应当在同样的罪名及量刑档次下进行规制。现行刑法的做法有违罪名设置的一般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在惩办贸易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应有作用[9]。宜将侵犯贸易秘密犯罪确定为一个“类罪名”,根据侵犯行为的性质、主体而具体设定为不同的单个罪名,设置泄露贸易秘密罪、侵占贸易秘密罪、贸易间谍罪等,并相应设置不同的法定刑。这样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侵犯贸易秘密行为的认定操纵,更好地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
(三)侵犯贸易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将侵犯贸易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明确规定为“故意”。将过失侵犯贸易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对于过失侵犯他人贸易秘密而言,因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使过失者从中吸取教训,而无须刑法参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使得第三人间接侵犯他人贸易秘密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相对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贸易秘密的犯罪行为,却只能由故意构成,造成刑法对第三人的要求严于相对人的局面。应取消“应知”这一规定,将侵犯贸易秘密罪控制在公道的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