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执法承诺制(2)
2014-10-25 01:26
导读:第二,行政机关的承诺以法律规定为外围界限,以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为内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
第二,行政机关的承诺以法律规定为外围界限,以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为内在界限。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即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基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易腐蚀性等特征,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而预设的一道屏障。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也无权创设新的执法事项。所以,行政机关应以法律规定作为承诺的外围界限,超越职权的承诺是无效的。除有外围界限外,行政执法承诺还有内在界限,即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周知,执法承诺得以存在的基础是:立法机关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同一、明确、具体的规定,便通过运用立法技巧-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将具体的法律适用题目转嫁给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行政技能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在遵遵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可根据各类行政事务的特性和自身的执法能力,确定相对具体的执法标准。当行政机关将自身确定的执法标准公之于众,并公布恪守此执法标准时,就构成了执法承诺。行政机关重新确定执法标准,是为了更加迅速有效地执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假如承诺的执法标准不具有可行性,则这种承诺就成了美丽的谎言,在欺骗社会公众的同时,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其恶劣不亚于行政违法。
第三,行政机关应对违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承诺内容来看,行政执法承诺制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为有效行使职权而颁布的拘束其内部职员的行政规则。一般以为,行政规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