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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什么?——对法官的性质、功能的反思(2)

2014-11-04 01:06
导读:再来简单讨论一下法官的另一重属性,或者说法官的制度身份,即作为法官的人。这也是人们谈论法官时通常所理解的那种身份角色。法官的这一制度身份

再来简单讨论一下法官的另一重属性,或者说法官的制度身份,即作为法官的人。这也是人们谈论法官时通常所理解的那种身份角色。法官的这一制度身份角色实在在以上讨论其自然身份角色的论述中已经有所涉及。在法治化语境及法治化进程中,法律活动和法律职业越来越朝着专业化方向[6]。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角色,法官同样也不例外。在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官的来源曾经存在着多种渠道,如法学院的毕业生,复转军人进法院以及从其他国家机关调进等途径。法官的文化层次也是参差不齐的,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不等。而随着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国家逐渐加强和同一了对法官的规训。从法官的学历层次到法官职业从业者的进门资格的取得,都进行了同一的规定。[7]越来越注重程序立法是法治化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趋势。已经进进法院系统,成为了法官的人,在司法工作当中同样有着一套严密的程序和纪律。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都刻意凸显了法官的制度身份。特别是在当下的,为了尽可能避免很多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的法官都生于乡土长于乡土工作于乡土,因而或多或少在事实上分享着乡土的情感和资源的现实[8],制度设计上就更加要夸***官这一角色的制度身份,使法官这一指称逐渐符号化。[9]随着现代化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事实上也确实促成了法官的制度身份越来越明晰,自然身份越来越模糊的趋势。可以说,对司法活动的划分越细密,程序要求越具体,理性化和形式化程度越高,那么法官的制度身份就会越明显,自然身份也就会更加模糊。在此意义上而言,韦伯所描述的未来的司法会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人们把写好的状子和诉讼费放进往,它就会自动送出判决的情况就不再是痴人说梦的无稽之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以上的叙述中笔者力图尽可能接近客观的勾画了法官这一主体所同时具有的两种属性和承担的两种角色。相对于下文所要阐明的态度和所要表述的观点,可以说以上的描述还没有涉及到根本的价值判定,而只是为笔者在下文中的价值判定作了一个展垫。下文中,笔者将以法官的自然身份和制度身份的分野为出发点,来论述此种分野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并进而探讨同时具有两重身份的法官在法治进程中的可能的作为。
二、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还是“司法的自动售货机”?
对于法官到底应该怎样进行描述和定位,不同的人给出了有别于他人的自己的回答。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纯粹法学派等不同的派别给出的答案有着天壤之别。在我国,长期以来以至当下所普遍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与此衔接,“法官是正义的化身”的观点也得以大行其道。那么,这种长期以来为学界甚至社会所认可的观点是否较为客观地对法官进行了描述?假如不,那么是否该是另一个结论,即“法官是判决书的自动售货机”呢?
笔者以为,这些论断都是在脱离了具体语境的条件下作出的,而且都妄图让自己的论断成为一种普适性的观点。因此,这些带有偏见(伽达默尔意义上的)的口号性的结论假如放在了具体的语境当中,就有可能成为了虚构的童话,对于熟悉和解决题目毫无帮助。在笔者看来,由于法官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属性以及所承担的不同身份角色,加之法官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的不同,无论说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还是“判决书的自动售货机”,都是有失偏颇的。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把一个美国的法官、一个法国的法官和一个中国的法官放在了同一个案件眼前,试问在他们审理完毕这个案件之后,我们是否还能对他/她们下一致的断语?实在还不用那么复杂,就是把两个同在中国司法系统工作,其中一个长期在大城市而另一个长期在乡土的法官放在了同一案件当中,当他/她们审理完毕这个案件之后,我们对他们的评价是否还会一致?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先从大的方面来看。处在不同法系的法官,其所具有的权力和审理案件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的法官具有很大的权力,司法机关是三权分立格式三极中的一极。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权力格式之下,***分都还被汉米尔顿以为是“最不危险的一个部分”(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10]。固然曾经出现过“马伯里诉麦迪逊”这样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为众人所传诵的案例,可是当我们剥往笼罩于其身上的神秘面纱,其神圣的光环后面竟是妥协的产物,而且还不得不以牺牲其中确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为代价。[11]我们能说创立了此先例的马歇尔***官就是“正义的化身”吗?另外从案件的审理方式上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扮演的是一种消极中立的角色,通常只进行法律审而不进行事实审,即在陪审团对事实题目作出认定的基础上来进行判决。因此,德国学者韦伯的关于司法会像一台自动售货机的论断似乎用在英美法系法官身上也不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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