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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什么?——对法官的性质、功能的反思(3)

2014-11-04 01:06
导读:再来具体来***的情况。在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中,上而言中国法官只有适用法律的权力,而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造法的权力。若严格按照“

再来具体来***的情况。在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中,上而言中国法官只有适用法律的权力,而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造法的权力。若严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来司法,那么似乎中国的法官也不应该被称为“正义的化身”,同样更倾向于是“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严格依法办案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法治的一个基本的理论预设就是可以通过立法来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包括进往,然后再严格加以贯彻。然而这只是立法者们的一厢情愿。立法的速度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是一个客观现实,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发展的可能。因此,假如遭遇了法律所没有规定的事,那么法官该何往何从?这时候的法官大概既成不了“正义的化身”,也当不了“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了。假如此种情况下法官们不是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另外一种迂回战术,把这些未曾出现过的未被格式化的法律所包含的情况来进行一种合乎情理的转化,从而能够在格式化的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解决题目的,那么此刻的法官到底是在实施一种正义的行为还是已经违法?相反的处理是,假如这时法官由于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对类似的案件不予受理,那么到底是一种严格恪遵法律的正当行为还是一种失职行为?这是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体制及权力格式之下所无法回答也不愿意明确回答的一个题目。
然而这却是中国的现实司法实践中回避不了的一个题目。在很多的案件中,假如仅仅依照已经格式化了法律来对号进座,审结案件将会是一件十分轻易和迅捷的事。然而我们只可以说法官审结了案件,至于是否真正解决了题目那可是另外一回事了。作为一个有着正常情感的法官,一般而言他/她会在解决纠纷与贯彻规则之间作出权衡和思考[12]。从其自然身份的角度来考虑,只要不是一个“恶人”,谁都不愿意看到假如由于法律的不公和判决的不公而导致悲剧的发生(而从法官的产生途径来看,这样的“恶人”一般是很难进进法院系统从事法官职业的),因此一般而言他/她们将会设身处地的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看待案件和思考题目,更注重的是纠纷的解决[13]。而从法官的另外一重身份——制度身份来衡量,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符号,法官仅仅依法办案(执行国家规则)就行了,至于依法办案的结果公正不公正,判决是不是能够执行已经不在其思考和关注的义务范围之内了。另外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在乡土社会中,有太多的纠纷是无法与格式化的现代法律相逐一对应的,即使经过一定的转化,也很难把其纳进规范化的法律体系。这在我国的权力格式和司法制度之下就给法官出了困难,让法官无所适从。这时的法官是应该为了解决纠纷而适用乡土社会的不成文的规则呢,还是创设新的规则来适用,还是干脆就撒手不管?这时的法官又将是怎样一种角色?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更有甚者,假如现行有效的法律本来就作出了很多不公平不公正的规定,而法官没有如同一个普通人那样从自然情感的角度出发来对之进行审阅,而仅仅以制度身份从严格依法办案的角度出发来适用之对纠纷进行处理[13],那么此种情况下司法还有可能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吗?法官还可能是正义的化身吗?很显然,这时候的司法非但不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反而成了开启不公之门的一把钥匙了。这时候的法官自然也不再是正义的化身,而是非正义的守护者了(当然这只是对可能出现的事实的一种描述,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司法体制下的法官做出此种行为是没有过错的)。
三、没有结论的结语
到了该被人追问笔者的结论的时候了。跟上述所提的人们通常以为“司法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一样,这是大多数人的一种惯性思维。假如在对别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之后又没有提出自己的观点,那么是不会有一个好下场的。好在笔者也不希看通过此文的写作能捞到多大的好处,所以也就不会特别在乎别人会怎么样来接着批判自己。不过,基本的态度和态度还是不能缺少的。假如非得追问法官是什么的话,那么,实在答案已经包括在上面的叙述中了,即把法官还给法官自己。笔者固然不否认在法治的进程当中,法官这种职业确实处在了前沿锋线的位置,也最能引起学者以及其他普通人的关注。然而,跟其他任何职业一样,法官同样也只是一种职业而已,都是一种自然身份和社会身份的有机结合。假如把法治事业看作一条环环相扣的铁索的话,那么法官也只是这条铁索上的一个环节而已,跟其他的环节没有太大的差距。法治从根本上而言是一项实践着的而不是建构的事业,因而不可能仅仅通过法官的努力就达成了法治的状态。特别是在我国的权力格式和司法体制之下,法官的作用更是非常有限。他/她们只是整个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既不能被一概称为“正义的化身”,也不能笼统地说成是把守正义的门槛,当然也不能把他/她们简约为“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假如随着权力格式的演变,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官的作为或许会跟现在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当下的,还远远不是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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