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调解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3)
2014-11-22 01:01
导读:(二) 正当性原则是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监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这
(二) 正当性原则是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监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这种监视功能和保护功能应该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应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应该监视和促进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假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无原则地进行调解,会既放纵了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行为,又不符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长远利益。假如不对行政诉讼的调解加以限制,法院可能会滥用调解权,这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正当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正当。由于法律已经确立了民事案件的调解、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制度,这给我们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可以鉴戒上述调解的程序。例如,假如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假如调解不成的,不应该久调未定,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应该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由于调解协议是将来制作调解书的基础,而制作调解书的目的则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所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必须依法制作,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否则,没有调解的必要并且这种调解也应当是无效的。
(三) 对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展看
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种手段和,在各类行政案件中大量适用调解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作为一种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在我国还存在现实的法律障碍,迫切需要制度创新,这就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资源作为其背景和理论基础,否则,这种制度并不会在我国真正建立起来。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在行政理论中找到调解存在的公道性,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已形成了较好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这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在我国建立创造了条件条件。为顺应各国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趋势,在将来修转业政诉讼法时,应适时把调解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确定,以避免我国在这一题目上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端。为节省诉讼资源,方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解决行政纠纷,我国应公道建构符合潮流和***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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