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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2014-11-21 01:2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一、建立同一的行政立
一、建立同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同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同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心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以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相比。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治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进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进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进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进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分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本钱和效益,法规规章对或农民的,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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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树立本钱效益观念。治理是有本钱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假如实施一项治理所需的本钱或者为此付出的代价即是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治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治理本钱与效益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本钱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本钱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猜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换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本钱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本钱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进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本钱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本钱题目而使实在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本钱效益观念引进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治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治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治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治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治理相对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治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然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治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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