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
2014-11-26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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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在本文中我对我国《贸易银行法》第43条作出了质疑,以为第43条对解决我国业的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再适应金融业的。本人通过对德国综合性银行的和制度上的,以为德国综合性银行模式比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关键词:综合性银行 金融体系 贸易银行 银证分业经营 法理 分析
引 言
的稳定,在于的稳定繁荣;而经济的稳定,取决于金融业的稳定。同样金融业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靠银行系统的稳定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经营模式显得尤为重要。贸易银行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一直是界和实务界的重大争议焦点,而混业经营已为大势所趋。混业经营也有不同的方式,大多
数学者赞同我国银行业要跟随美国的发展方式,但是本人以为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和框架之下,采取德国式的综合性银行更加适合中国。需要指出的是我国
法学界对德国的综合性银行的是不深进的。大多数文章都仅仅局限于对德国银行体系的简单先容,而对综合性银行得以建立的制度条件缺乏分析,而且有少数文章还带有误导性。因此本人在先容德国综合性银行那部分时,为了正确起见,都直接外文资料。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贸易银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作一个简单的回顾,接着对我国《贸易银行法》第43作出检讨,从而指出分业经营再不适合我国银行业得发展,第三部分就通过对比德国和中国得现实情况,发现中国与德国的现实情况非常相似,从而提出我国可以引进综合性银行的结论,并且对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本人不成熟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