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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2014-11-24 01:0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我国现行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
我国现行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处理同居财产纠纷可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该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这些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及与离婚财产处理之异同,谈谈本人拙见。  一、同居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然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关系。  同居的构成要件:1、同居主体是男女双方。2、未经结婚登记。3、以共同生活为目的。4、以公然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同居的范围可概括为四种: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3、公然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然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秘密同居。二、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正当收进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进、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口、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答应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三、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进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进和财产未予规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进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进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回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确认。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续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四、同居期间的财产回属  同居前的财产回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叫。同居后的财产回属应为:1、同居后一方的收进或财产,原则上应回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确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进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进或财产回各当事人所有。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回该当事人所有。6、继受取得的财产回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五、对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回该所有人。2、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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