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3)
2014-12-15 01:05
导读: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展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作为是对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品”。“假如合同所创设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展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作为是对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品”。“假如合同所创设的权利可以转让,法律就其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债权物权化将一种请求权变成一种支配权,省却了权利转让中的交易本钱,实现了权利的自由转让。比如以票据式转让债权显然要比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方式转让债权更为便捷有效。其次是物权债权化。是指物权逐渐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如在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租赁及让渡担保等交易方式中受让人所享有的物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其、效力亦由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物权的债权化有助于突破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便于新物权的设,进步资源利用效率。
二
建立新的、合乎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物权法,用法律经济学的独特视角观照,有以下几个需要留意:
(一)从节约交易本钱是法律的经济根源和制度效率标准的角度看,产权法(物权法)作为商品易和权利交易的基础,应该重点考虑和优先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公有的改革和完善,而其唯一途径则是正确处理公有财产的回属关系与使用关系,这在法律上必要通过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才能实现。同时,解决当前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集体财产“流失”题目,也需要尽快明晰产权,实行法律救济。由于我国物权法律和国有资产保***迟迟难以出台,使得我国经济法律系统结构不尽公道,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分配机制,国家和社会的大量经济收益无法在现有法律和执法体制下回进正当渠道。据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初步统计,1982年1992年间,全国国有资产每年流失1亿元,大体有500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到193年5月,仅由于企业改制有股不上市所造成的资产流失(法律实施本钱)就达250亿元以上,对7000家中外合资企业缺乏资产评估而造成的帐面净损失达646亿元之巨。(注五)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使得利用他人财产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做法成为普遍的行为方式,物权法也随之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所有关系为中心逐步转向了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利用为中心,出现物权的价值化和国际化趋势。由此我们的结论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继续进步,必然导致所有权作为法律和思想的中心范畴地位的衰落。(注六)作为资源配置制度的物权法律将日益细化,原有的罗马物权法逻辑体系将不再周延。
(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过往静态的所有权已日益发生权能分离,人们对资源的法律控制已分解和重组为一组相互独立的权利链,物的使用价值,常以利用权的形态,回属于物之用益权人,所有权中使用权(或称经营权)移转的结果,是非所有权人获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所有人则收取对价(租金)。物之交换价值,则以担保权形态,回属于担保权人,所有人则因此取得信用,获得融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收益权是物权的基本权利形态,促进产权交易和收益是物权立法的本质目的。
(四)担保物权兼具产权预期与价值利用的双重功能,是物权立法的主要规范内容,也是物权法国际化的根本原因。仅以抵押权为例说明之:其一,就债务人一方而言,抵押物权仅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因而无须将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可使用、收益、处分,亦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同时又可因该项财产而获得信用;其二,就债权人一方而言,债权人即取得担保物权。却又无须负保管抵押物的义务,省往很多劳烦;其三,就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效益而言,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时得到发挥,保证了物的最大化使用。适应担保物权世界化的需要,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将十分注重对担保物权的规定,尽量将当代发达国家立法和判例确认的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担保形式,如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企业财团抵押、动产抵押、权利质、浮动担保等都予以规定。(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