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兼论中国物权法
2014-12-13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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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人享受他人
摘要: 任何人享受他人劳动而不付款都是不当得利和不公平。不动产留置权向建筑工人和供料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但不动产留置索赔人应登记其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文章综述了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的特点、程序、操纵和规则,并阐述了美国的业主付款防卫制度和信托基金。为了解决工程拖欠款题目,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
关键词:物权法; 不动产留置权; 工程拖欠款; 优先权; 付款防卫; 信托基金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称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据《建筑时报》2005年7月18日报道,物权法草案应否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的题目引发了建筑业与
法学理论界之间的争论。[1]
法学通说,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是占有而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是登记。因此,不动产留置应是登记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物权法草案第9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如此看来,题目根本就不在于
法学理论上能否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而是在于我国事否需要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长期以来,我国设立施工留置权的有关争论陷进了“不动产留置就是占有不动产”的误区,以至谁也无法说服谁。而美国200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早就解决了工程拖欠款题目。
本文研究并阐述了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及其法律的特点、程序、实践操纵和有关规则,以及业主的付款防卫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200多年来的工程实践显示,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是解决工程拖欠款和建筑工人欠薪题目的一条有效途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 现代工程担保制度的历史
现代第一个业主履约担保法律是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的Mechanic’s Lien,该法律强制将不动产物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13年后,1804年法国颁布了拿破仑法典,该法典第2103条第四款规定,建筑人、承揽人、泥水工、其他建筑、重建或修缮建筑物、沟渠或其他工程的工人,对不动产有优先权。[3]
现代第一个承包商履约担保法律是1894年美国颁布的赫德法案。1935年美国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2002年美国在公共法律107-217中以一个新法案取代了米勒法案。①
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而未规定业主支付担保。但实际上各国均以不动产物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且各国法律不同。例如,美国、加拿大称为留置权,法国称为优先权 (汉语译为“优先权”但
英语译文为privilege“特权”),而日本称为先取特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抵押权,如此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以登记而不是占有为要件,例如拿破仑法典第2106条规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非经法定方式登记于抵押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册者,在债权人间,不发生效力”[3]
有一种观点以为业主支付担保不是国际惯例,这是误解。如上所述,现代工程担保制度已有200多年历史,其中业主支付担保先于承包商履约担保100多年。但国际惯例确实没有“业主支付保证”的担保形式。
2 美国法律及其留置权
美国事联邦制国家。各州各有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但必须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安全、联邦预算、货币、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等方面。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并且州与州之间的差异很大。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很多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同一法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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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法律设立了五花八门、数不胜数的留置权。历史上Mechanic’s Lien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California Constitution)第十四条第3节(Mechanics Liens)规定:“技工、供料人、工匠,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劳动者,对提供了劳动或材料的财产,就所供劳动或材料的价值有留置权;立法机构应通过法律,迅速和有效地强制执行这些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