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
2014-12-11 01:1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在我国刑法规范中,工
在我国刑法规范中,工作职员是一种特殊主体,他决定着一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于立法上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因此在
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家工作职员范围的界定一致有较大的争论,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尽管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职员作了专门规定,但因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以致实践中对“国家工作职员”的界定,仍存在着争论。一、97年刑法生效前对国家工作职员范围的争论
79年刑法第83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职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从事公务的职员”;第155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职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员;第1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职员。随着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的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在《关于重办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将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界定为“在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职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此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并没有太大的争论。第二个法律对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表述不尽一致,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后者扩大了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实际上,二者并没有实质变化。当时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包括二类:一类是国家各级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职员;另一类是其他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员。前者范围是明确的,后者范围较灵活,解释各不一致。理论上一种观点以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员,理解起来可包括***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工作职员。但集体组织的工作职员(如生产队的队长、、城乡集体企业的治理职员),当然不算国家工作职员。另一种观点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人民公社的社办厂厂长、经理、生产队长、会计、出纳员、保管员、营业员、采购员等可是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员。实践中,一直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职员也认定为可以构成国家工作职员构成犯罪,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职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员或者其他经手、治理公共财务的职员”,将受贿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职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的解答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在《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具体的分类,但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并为涉及。至于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办违反公司的犯罪的决定》颁布后,由于其第九、十、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贸易受贿罪,侵占罪,挪用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职工。着实质上是从贪污罪、受贿罪中分离出来一类职务犯罪,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犯该决定规定的贸易受贿罪、侵占罪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时应按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罪定罪处罚。因此在
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对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的争论,因此,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了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比较具有代表性地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以为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包:(1)国家机关工作职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职员;(3)国家企业中的治理工作职员;(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分任命或者委派的治理职员;(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行使治理职能工作的职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员。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为: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外,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治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职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形势治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这实际上使国家工作职员的范围限定在一切在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中工作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可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国家工作职员范围的解释,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任命或委派的治理工作职员,在是否要求同时具备国家工作职员的身份上,截然相反,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出现严重的分歧,操纵起来也处于两难境地。大家期看立法机关就此作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