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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

2014-12-20 02:4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公司资本三原则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一、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
一、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穷责任制。由于无穷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回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二、资本确定原则与授权资本制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就股款缴纳而言,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以后,应负责缴纳股款,但在具体操纵时,又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全额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必须全额一次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如法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是。二是分期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全额缴清,但通常第一次缴纳的股款不得少于全部应缴纳股款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由公司另行通知认股人分次缴纳,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认股人即应定期如数缴纳股款,如意大利、丹麦公司法规定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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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的优点:由于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因此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由于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是募足全部资本,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进营运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的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则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增加资本来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的法律程序。因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公司法已不再严守此项原则,而是对其加以改造和放松限制,使其更能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需要。

  (二)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中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召募。由于未认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行召募时,无须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授权资本制的出现,使公司资本趋于复杂化,并呈现出五种不同的具体形态。

  1.注册资本(Regis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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