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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题目(2)

2014-12-24 01:53
导读:(二)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1、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进,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

  (二)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1、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进,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2、部分职员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熟悉不足,错误地以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没有必要盲目跟风,否则会失往大量客户。甚至“睁一眼、闭一眼”,麻痹不仁,使银行成了洗钱的工具。
  3、员产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有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4、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纵性。实践中多数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银行、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出往的。
  三、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我国反洗钱的最早立法是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刑法》正式对洗钱罪作出规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加以补充,2003年央行又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治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治理办法》三大规章的, 2004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央行反洗钱的法定职能,反洗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必须抓紧制定《反洗钱法》。首先,要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范围,确立其设立模式、性质、职能;配备专职职员,明确其责任。其次,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把贪污贿赂、盗窃、抢劫、偷税、赌博、贩毒、诈骗等严重犯罪也列进。既打击洗钱又遏止其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无处洗钱”或“无钱可洗”。最后,实行举证责任颠倒制度。实施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假如不能说明自己所持有的财产性质或来源正当,就推定为洗钱犯罪所得进行定罪。可喜的是反洗钱法草案已于06年4月25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8月份颁布实施。(二)加强银行内部监控。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严防金融机关成为洗钱“黑道”。一是利用现有的气力和机构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治理职员和技术职员,在各关键部分设立反洗钱联络员。二是按照分级治理原则,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视、核查。三是各贸易银行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把反洗钱工作纳进年终考核范围,常抓不懈。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对贸易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其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职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建立系统化工作机制。一是各银行应逐步完善报告制度,监控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银行对大额现金、存款、汇款和保管箱业务;对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贸易或正当目的活动;对客户的资金来往发生不平常变化的均应特别引起留意,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向监控中心报告。单位之间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个人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单笔现金收付,都属于大额交易,必须加以重点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二是留意保存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以备执法部分调查取证。对账户资料和客户交易纪录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如: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资料应是原始凭证、监管部分认可的电子介质文件资料,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实行存款实名制。这是银行防范洗钱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职员应进步思想熟悉,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时,应审查其身份并记录在案、核对存档。对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按规定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位客户应按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正当的证照、文件及资料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确认客户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单位负责人、财务状况等,开立账户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要求其出具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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