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法治(2)
2015-01-03 01:22
导读: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有越来越多的熟悉,也有尖锐复杂的斗争。但无论如何,追求人
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有越来越多的熟悉,也有尖锐复杂的斗争。但无论如何,追求人权已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进宪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既有题目,更是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联的实际题目。本文将对与人权有关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重在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对实践中人权的保障进行论述。
二、人权与公民权利、权力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同一的人权观。
一般来讲,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段人权的狭隘界限”。“人权概念也不是过往那种单纯的个人权利,而是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种族同等权等也纳进其中。相对于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安全权而言,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维护国家独立的权利,发展中国家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和平与安全的权利,都更为重要。集体人权的确认,反映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维护国家独立和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这是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突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同等,实在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同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同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同时,人权的这三种形态又是同一的,人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按照人的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反映了人权的道德根据、理想和目标。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的人权,并不即是这些人权并不存在,所以应有权利也叫道德权利。而人权作为法定权利,其原则和内容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是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他们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体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一系列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一定的社会制度,人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负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实有权利是指人权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人权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才对人有实际意义。否则,再完美的人权法律,假如不能转化为现实人权,也就没有价值。人权的这三种形态形成倒三角关系,越往下越小。我国法律将尽大多数应有权利法律化。
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由于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正是与人权相对立的。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同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人权也不同于“公民权利”,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基本上是一回事。他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人权的主体更加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人权的主体;第二,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而公民权利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人权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人权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