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法治(3)
2015-01-03 01:22
导读: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共、集体委托的特殊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职权、职责。权利与权力是不同的:第一,主体及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共、集体委托的特殊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职权、职责。权利与权力是不同的:第一,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不同。权利的主体,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一切人或集体。而权力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从事公共事务或受公众委托或依特定章程规定进行治理、指挥的主体。它与特定人在特定组织、机构中的地位、身份直接相联系。一旦不具有这种特定的地位、身份,则丧失同其地位、身份相联系的权力;第二,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包括权能和利益,侧重于利益。而权力的内容固然也包括权能和利益,但侧重于权能。行使权力者,不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第三,实现权利与权力的保障不同。权利的实现,主要依靠负有相应义务的个人、组织、单位的履行义务,或请求有关机关、组织、单位给予保障,并不能通过权利享有者自身的措施强行实现权利。而权力则是通过有关机关、组织、单位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予以实现。其中,包括某些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使破坏权利者直接承受强制的精神上、肉体上、财产上的痛苦与损失,以实现权力;第四,对主体的要求不同。权利的享有者实际上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可能性,是否实现这一可能性,兑现自己的权利,由其自己决定,放弃自身的权利,是答应的。而权力的享有者,则有作为或不作为的必要性,必须实现自己的权力,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甚至构成渎职犯罪。权利与权力尽管是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处于互补关系之中:权利与权力都是主体需求的产物;权利与权力都是规范化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无制约的任性的否定。一方面,社会利用权利对国家权力予以制约和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国家则利用权力监控制约权利的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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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古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
政治学》中论述贵族政体的特征时曾这样阐述法治的含义:法治应包含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2由此可见,他是从法的制定和实施两个环节给法治下定义的。由于这一定义既留意到了法治的静态方面(法要是良法),又留意到了法治的动态方面(法要得到实现),所以它既比较全面,又具有很大的弹性。也正因此才成为了经典性的定义。
(一)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权利意识是指每一个公民不论存在多大差别,都具有同等的尊严和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照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了在***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将不可避免出现种种弊病之后,不无感慨地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一个基本观点:权利要受经济的制约,要有经济作基础。第一,权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态,决定了权利的性质和状态,权利不是主观的产物,而是一定经济法律的反映,超出经济基础的权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原始社会的人尽不会主张所谓的环境权。第二,权利的实现也受经济的制约。不仅是经济权利,就是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也都如此。可以说一切权利都要以一定的经济作为其基础,否则,它既无从产生,也无从实现。“当今的国际社会也留意到了这一题目,例如,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加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第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实现’。” 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权利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参与者(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市场主体既包括各种经济组织,也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市场主体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设定,而不答应有任何人加以侵犯或非法设定和强加。由于市场经济是追逐利益的经济,所以特别夸大权利,假如法律不为市场主体设定并保护权利,市场主体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失往了生机和活力,也就没有了在市场中存在的任何价值。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如财产保值增值权、追求经济利益权、自我治理和自我经营权等等,享有这些权利,既是市场经济要求的权责明确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大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