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法治(4)
2015-01-03 01:22
导读: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权力为本位,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来组织、治理经济,本应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只是国家的一个生产车间,自身没有独
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权力为本位,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来组织、治理经济,本应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只是国家的一个生产车间,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另一个应是主要社会经济主体的公民则附属于单位和企业。由于社会参与者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相应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企业缺乏活力和生机,在市场竞争中行动维艰。而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市场主体及其一切经营活动、投资、交易活动都主要围绕权利或经济利益而运转,企业和个人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再受政府意志支配、围绕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意志来运转,企业有自己的意志利益,其一切活动都体现着“权利本位”的原则而不再体现“权力本位”。所以说市场经济为完善和保障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政治的基本含义是使政治权力按法律设定的既定途径运行,防止政治权力的失控和异化,即政治权力的运行不服从或不利于它的主义——人民。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因此,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换句话说,法律价值就是法律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5 “一个社会的法律价值一方面是由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识形式决定的,另一方面它决定着国家的立法政策、义务及其界限的公道参数。法律价值既是为了评判法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选择,又是同一各个部分法的目标组织原则。”6法律价值的涵义实质上就是指法律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并不是从法律本身而论的,而是从主体方面的需要与利益角度向法律所提出价值要求。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法律的渴求,就没有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也就没有法治国家可言。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种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和法治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夸大和保护;在独裁和集权的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
对权利的制约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义务,二是权力。因此,保障权利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进手。
(1)认真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有两方面含义。
第一,保障人权的实现,是权利人对其自身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人在权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精神的生存条件。”7可见,关心自我是与人类如影相随的。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比义务具有更大的号召力。
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律价值判定题目。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熟悉,似乎两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即只有权利与义务一致的理论才是唯一正确的。我以为这是非常偏狭的。从不同侧面熟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提倡的是权利先导,由于权利与义务在重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夸大义务还是夸大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夸大义务和夸大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
权利即利益,中国人向来羞于言利。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倾向于只向自身行为是否正当,而不管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