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研究(4)
2015-01-03 01:22
导读: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尽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作出适当牺牲。在特定情况和特殊后的案件中,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
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尽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作出适当牺牲。在特定情况和特殊后的案件中,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例如,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采取无证逮捕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以及建议审判程序中等。在有些国家,还存在一种以被告人的认罪换取较轻控诉或较轻处罚的诉讼程序,最典型的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一般对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具有处分权,国家答应甚至鼓励被告人以放弃正当程序的权利以换取减轻处罚。这显然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但美国90%以上案件采取辩诉交易而放弃正当程序,是否在效率与公正之间有失衡的,这在美国始终存在争议。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辩正同一的。首先二者具有同一的。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其次,公正与效率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在一定情况下,程序公正作为程序的单一价值目标具有多方面的属性,而效率的价值目标恰好可以对此予以弥补。当然,公正与效率在某些方面也会发生冲突,具体就是“义”与“利”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效率的降低。如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利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就要进步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相应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为此投进的诉讼本钱就会相应增加,审理时间延长,效率相对降低。在确保公正的条件下,效率越高,对社会贡献就越大,司法公正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效率越高,就越不公正,危害后果就越大。在对公正和效率的评价和选择上,我们应该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坚持以公正为基础,效率为关键,并将其贯串于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公道配置,降低诉讼本钱,进步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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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笔者以为两者发生矛盾时,处理两者关系一个总的原则是利益权衡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须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条件下,努力进步司法效率,理想境界是使两者处于“平起平坐”的地位,分享天平的两端;特殊情况下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特别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司法公正优先;不排除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界定:民事领域有效率优先的个性。
四、关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
要确保司法公正,进步司法效率,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机制。具体讲,要建立和完善以下保障机制:
(一)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进步司法效率的条件和基础。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一是对外独立,即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涩,不受社会等方面的和干扰;二是对内独立,即司法官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司法官的影响;三是保持中立,在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独立,不左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遇有影响司法独立时应当及时回避;四是司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定,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观念和意识,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正确处理接受监视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监视;必须建立独立 的司法保障制度,从最高到基层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官
培训经费,均应由国家财政同一列支;建立独立的司法官任免制度;改造司法机关的设置格式,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地域根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进步司法效率的关键
要进步司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拔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实现司法官精英化。要实现司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必须做到:(1)建立严格的司法官选拔制度;(2)建立完善的司法官培训制度;(3)加强司法官的职业道德;(4)建立司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司法官无故不得更换、司法官专职制度、司法官的司法宽免制度;(5)建立司法官待遇保障制。